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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中心对宜都东阳光等四家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08 加入收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33号令)等法律、法规,2016年9月6日上午,宜昌市节能监察中心耿良成、夏文立、许黎明对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等四家开展节能监察工作。9:30至18: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监察首次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33号令)等法律、法规,2016年9月6日上午,宜昌市节能监察中心耿良成、夏文立、许黎明对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等四家开展节能监察工作。9:30至18: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监察首次会议,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刘睿、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蓬、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刘钟锴、宜都东阳光高纯铝有限公司刘强参加,并配合了本次节能监察现场检查工作。
  本次节能监察工作根据鄂节监[2016]1号文件进行,对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情况、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编制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落实能源计量统计制度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等八项内容进行了节能监察。节能监察人员分组对用能单位的有关节能文件以及能源消耗统计台帐、主要用能设备台帐、计量器具台帐等资料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据生产统计台帐和能源消耗数据对主要用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进行了复查测算。
  经现场检查,用能单位依法设立了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按时完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上报节能主管部门;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了节能评估和审查;无淘汰生产工艺;对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供电标煤耗指标进行了复核测算。四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均已于2015年7月通过评价,并规范运行。(许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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