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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21 加入收藏
政策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1702779"));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出台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本省实施意见。现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在我省现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保障内容(一)明确保障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二)明确用药范围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三)明确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1. 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各统筹区继续执行现有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2.对未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具体的支付政策如最高支付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四)政策衔接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现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统筹以及住院保障的政策衔接,既要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又要坚决防止“小病大养”、“小病大治”,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三、配套改革(一)完善支付标准,合理确定支付政策对“两病”用药由省医疗保障局按通用名统一制定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以量换价、招采合一,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两病”参保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鼓励开展按人头、按病种付费。(二)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可以探索第三方配送机制。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管理服务,且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一次性开具治疗药物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能重复开药。(三)规范管理服务根据“两病”防治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两病”诊断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疾病的医学界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纳入保障范围。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选择1家作为其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为长期处方患者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等服务,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出台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本省实施意见。现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医保“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在我省现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明确用药范围

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三)明确保障水平

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1. 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各统筹区继续执行现有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2.对未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具体的支付政策如最高支付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设定。

(四)政策衔接

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现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统筹以及住院保障的政策衔接,既要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又要坚决防止“小病大养”、“小病大治”,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三、配套改革

(一)完善支付标准,合理确定支付政策

对“两病”用药由省医疗保障局按通用名统一制定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以量换价、招采合一,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两病”参保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鼓励开展按人头、按病种付费。

(二)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

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可以探索第三方配送机制。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管理服务,且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一次性开具治疗药物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能重复开药。

(三)规范管理服务

根据“两病”防治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两病”诊断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疾病的医学界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纳入保障范围。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愿选择1家作为其用药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为长期处方患者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等服务,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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