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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380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9-07-28 加入收藏
尊敬的邓继涛代表: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林业生态建设和天然林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综合省司法厅的意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我省天然林保护工作,在全国率先启动天然林保护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我省天然林保护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条例的内容,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天然林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各地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一、关于出台实施实施细则。待《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我们将集中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如果确有必要做实施性立法,按照法定程序申报立项,争取适时启动修订工作。与此同时,在充分考虑到天然林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同时,也给经济社会发展留有一定空间,部分禁止性规定是有范围和条件的,而不是简单地一禁了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因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这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港口、机场、桥梁、通讯、水利以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服务于科教、文化、卫生的设施。《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在《条例》具体执行过程中,省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批复的总体规划所包含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视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关于提高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补助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补助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林,按照国家天然林保护补助补偿资金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我们将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天然林保护补助补偿标准,同时争取省级财政加大对天然林保护的支持。2019年7月28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尊敬的邓继涛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林业生态建设和天然林保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综合省司法厅的意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我省天然林保护工作,在全国率先启动天然林保护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我省天然林保护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条例的内容,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天然林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各地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台实施实施细则。待《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我们将集中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如果确有必要做实施性立法,按照法定程序申报立项,争取适时启动修订工作。与此同时,在充分考虑到天然林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同时,也给经济社会发展留有一定空间,部分禁止性规定是有范围和条件的,而不是简单地一禁了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因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这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港口、机场、桥梁、通讯、水利以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服务于科教、文化、卫生的设施。《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在《条例》具体执行过程中,省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批复的总体规划所包含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视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于提高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补助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补助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林,按照国家天然林保护补助补偿资金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我们将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天然林保护补助补偿标准,同时争取省级财政加大对天然林保护的支持。

2019年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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