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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90294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9-07-28 加入收藏
尊敬的叶丽娅委员: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编工作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关注和关心!根据我局职能,综合省发改委、水利厅、环保厅、农业农村厅、省编办的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评审和审批问题此次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省林业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职能。目前,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因《湖北梁子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2—2011)》已经到期,鄂州市已启动规划修编工作。我局积极支持鄂州市推进保护区规划修编,待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我局将组织专家依法依规开展实地核实和评审论证工作,并按程序报批。二、关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问题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可以进行调整的主要情形包括:一是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和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是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但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请鄂州市及梁子湖省级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依法依规编制保护区规划调整方案。三、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问题目前,梁子湖省级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是明确的。1992年,省编委批准设立省梁子湖管理局,为省农业厅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对梁子湖的管理职责。2007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梁子湖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2008年4月,省编办印发《关于明确梁子湖管理局职责的批复》,将梁子湖管理局之前单一的渔政职责调整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湖泊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梁子湖水域、岸线及梁子岛群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科学利用;依法在梁子湖水域、岸线行使渔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船舶检验、港口及航运、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了梁子湖的管理体制。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今后,各类自然保护区均明确由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针对梁子湖省级湿地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鄂州市及省农业农村厅均提出理顺梁子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权限的建议。建议鄂州市政府在与梁子湖管理局及其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下,提出梁子湖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整设置的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和省编办批准。四、关于设立梁子湖生态环境高新技术示范区问题梁子湖水域跨鄂州、武汉两个市级行政区,管理中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从加强梁子湖生态建设和有效监管的角度考虑,建立共同的管理机构,加强梁子湖的统一管理确有必要。建议鄂州市与武汉市加强协商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方案,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策。  2019年7月28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尊敬的叶丽娅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编工作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关注和关心!根据我局职能,综合省发改委、水利厅、环保厅、农业农村厅、省编办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评审和审批问题

此次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省林业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职能。目前,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因《湖北梁子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22011)》已经到期,鄂州市已启动规划修编工作。我局积极支持鄂州市推进保护区规划修编,待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我局将组织专家依法依规开展实地核实和评审论证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问题

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可以进行调整的主要情形包括:一是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和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是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但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请鄂州市及梁子湖省级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依法依规编制保护区规划调整方案。

三、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问题

目前,梁子湖省级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是明确的。1992年,省编委批准设立省梁子湖管理局,为省农业厅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对梁子湖的管理职责。2007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梁子湖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20084月,省编办印发《关于明确梁子湖管理局职责的批复》,将梁子湖管理局之前单一的渔政职责调整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湖泊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梁子湖水域、岸线及梁子岛群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科学利用;依法在梁子湖水域、岸线行使渔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船舶检验、港口及航运、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了梁子湖的管理体制。

根据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今后,各类自然保护区均明确由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针对梁子湖省级湿地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鄂州市及省农业农村厅均提出理顺梁子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权限的建议。建议鄂州市政府在与梁子湖管理局及其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下,提出梁子湖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整设置的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和省编办批准。

四、关于设立梁子湖生态环境高新技术示范区问题

梁子湖水域跨鄂州、武汉两个市级行政区,管理中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从加强梁子湖生态建设和有效监管的角度考虑,建立共同的管理机构,加强梁子湖的统一管理确有必要。建议鄂州市与武汉市加强协商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方案,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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