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出台实施《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 |
分 类: |
经济建设-农林水 |
主 题 词: |
| 农林水 | |
提案件人: |
刘少兰,陈迪强,刘文波,余香平,胡劲松,姜蕾(共6名) |
办理单位: |
主办: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省林业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湖北省司法厅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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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该条款将所有天然林、公益林纳入保护,扩大了保护范围。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条例》严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等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阳新县现有林地面积221.74万亩,其中天然林103万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39.88万亩,省级公益林25.65万亩,天然林和公益林面积占林地面积的76%。按《条例》规定,2018年阳新县政府重点项目“华新绿色产业园-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年产285万吨熟料水泥生产线”、“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无法向省林业局提请报批落地。
为此,特建议:省人大尽快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对本条例的准确实施给予解释,提高贯彻落实可操作性;建议本条例实施的适用范围与国家林业局35号令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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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通讯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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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少兰,黄石市阳新县政协,435000 2. 陈迪强,黄石市阳新县洋港镇泉口村一组48号,435211 3. 刘文波,黄石市下陆区杭州东路1号政协楼420室,435000 4. 余香平,黄石市西塞山区河西大道88号,435000 5. 胡劲松,黄石市下陆区杭州东路2号,435003 6. 姜蕾(女),合伙人,律师;黄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石市黄石港区华新路2号磁湖东城3-501室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4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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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通讯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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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自然资源厅(鲁钢),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430071 2. 省人大办公厅(杨振彪),武昌区水果湖路268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30071 3. 省司法厅(杨飞),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43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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