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出台湖北天然林保护实施细则的建议 |
分 类: |
政治建设-法律 |
主 题 词: |
| 法律 | |
提案件人: |
邓继涛(共1名) |
办理单位: |
主办:湖北省司法厅 会办:省林业局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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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天然林保护工作,在全国率先启动天然林保护立法工作。《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案据: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因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公益林林地的征收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但天然林分布地大多属老、少、边、穷地区,目前正处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上升期,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可能涉及天然林林地,而这些项目又非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据不完全了解,2018年由省政府非省发改委发布的有占林地的重点项目只有2个)。且放管服改革要求审批下移,省级审批的就更少。比如:农民建房、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县乡及村级公路、村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县乡两级的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镇级经济发展等,这些项目建设能否使用天然林林地?如何办理审批手续?目前在《条例》中都没有具体条款加以明确。 建议: 建议省政府抓紧调研,迅速出台实施细则,明确严控范围,不能搞一刀切,且对严控范围内的天然林,省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条款要简化操作程序,便于基层落实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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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通讯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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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继涛,松滋市刘家场镇洛河大道8号 ,434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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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通讯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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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司法厅(杨飞),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430071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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