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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定(限)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12-23 加入收藏
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宜昌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宜价费[2006]9号)和我市近年来住院医疗费的实际发生情况,现对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定(限)额结算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病种和定(限)额标准见附件。凡超过定(限)额标准的住院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宜昌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宜价费[2006]9号)和我市近年来住院医疗费的实际发生情况,现对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定(限)额结算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病种和定(限)额标准见附件。凡超过定(限)额标准的住院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职工个人收取,低于统筹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

本通知标准自2008111日起执行。原定(限)额结算标准与本通知标准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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