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夷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5 加入收藏
方正黑体简体第一章方正黑体简体总则方正楷体简体第一条方正仿宋简体为健全完善宜昌市夷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区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宜昌市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宜昌市夷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区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市夷陵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区供销社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区供销社本级社属资产,区供销社对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权益, 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区供销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本办法所称本级社属资产,是指区供销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区供销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区供销社出资的独资企业(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合伙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区供销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区供销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社有资产属区供销社集体所有,区供销社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区供销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以社有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区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四条  社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区供销社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工作,强化党组的政治引领、把握方向、科学决策作用,重大事项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区委、区政府。
二)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管好资产、用活资产、壮大资产,把社有资产管理成效转化为服务 “三农”的实力和水平。
三)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充分遵循章程,按照合作制要求,推动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区供销社理事会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第六条  区供销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区供销社理事会授权,代表理事会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社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能。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社有资产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并进行相应的激励或约束。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模式由联合社理事会结合实际决定。
第七条  区供销社理事会设立全资性质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区供销社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能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区供销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经申报批准,可到本级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纳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范围,实行重大事项备案、核准、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指区供销社在涉及企业改革、重大投资、资产转让等可能对社有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分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报告事项。
第十条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中,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异情及其他紧急事项应及时备案。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
三)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结果;
(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区供销社下达的有关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及其他紧急事项;
(六)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负责人涉嫌犯罪、因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仲裁、改制重组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七)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核准事项为需报经区供销社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按“三重一大”事项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必要时可召集专家进行咨询,最后由区供销社党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策。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制定或修订的投资管理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三)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投资参股其他企业;
(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进行土地房产和设施等重大资产处置;
(五)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展经营性项目投资;
六)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产权转让和变更,清产核资以及经区供销社批准实施的资产评估结果审定;
(七)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金额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等;
(八)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监事的选派管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审核批复;
(九)区供销社管理的社有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的职务任免、出国(境)审批以及在其他企业、中介机构或社会团体兼任职务;
(十)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设立党组织;
(十一)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报告事项为需先按程序向区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报告原则同意后,再经过区供销社决策程序决定的事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按“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论证和咨询后报区供销社理事会,区供销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请区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原则同意后,由区供销社党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策。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展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大额融资;
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一次性处置账面值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资产;
三)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购置资产支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单项经营损失在50万元(人民币) 及以上的认定和核销等;
(五)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
六)股权激励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报告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报送,并附有关附件材料。
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事项的原由、处理原则、预期目标、实施步骤以及内部决策资料等。已有单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区供销社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核。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查主要是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区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区供销社自身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为备案、核准事项报告责任人,区供销社理事会主任为报告事项报告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人员履行报告义务,但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承担责任。对于不按本办法报告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依纪依规追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建立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严格限制社有资产和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社有企业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严格控制社有企业向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特殊情况下确需提供的,须采取相应抵(质)押等保障措施,且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对外转让或向供销合作社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公开进行;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应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进行公开招租,对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每次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
第四章  社有资产收益
第十八条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上缴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第十九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区供销社所有,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收取和管理。区供销社应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严禁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账。
第二十条 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 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发展壮大供销合作事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包括:对企业、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股权投资,对区供销社引领发展的基层组织的资金扶持,涉农服务的业务支出,对外宣传、扶贫、救灾、培训等公益性支出,建立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对社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奖励,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承担区人民政府安排的重大任务等。不得用区供销社管理的社有资产收益冲抵部门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供销社监事会依照章程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监督职责,加强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供销社理事会及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扎紧制度笼子,防范运营风险,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区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有资产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供销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