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监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按照本规定实施案件跟踪管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件归档之日止,对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通过跟踪管理,适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服务质量和办案质量问题。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指派案件的同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跟踪管理记录表》。《法律援助案件跟踪管理记录表》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专人填写,用于记录法律援助中心与受援人、办案机关工作联系人、援助案件承办人之间进行的询问、沟通、回访、处置等质量跟踪管理活动。
四、对于援助的仲裁和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听取受援人的意见,采取抽样等方式听取办案机关工作联系人的意见。对于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听取办案机关工作联系人的意见;具备条件的,应当听取受援人的意见。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与受援人或办案机关工作联系人保持联系。自案件指派之日起3个月内,与受援人或办案机关工作联系人联系一次。3个月内未能办结的,应在每年5月、10月进行定期询问或不定期的进行联系。
六、仲裁、诉讼案件,办案机关已经确定办案人员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办案机关工作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报告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七、凡在3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于每年5月、10月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次案件进展情况。
八、案件承办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九、案件已办结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材料。
十、仲裁和民事、行政案件结案后,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条件和工作需要,采取普遍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调查了解受援人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回访的,抽样率不得低于当年已交档案卷的30%。
十一、《法律援助案件跟踪管理记录表》是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其它案件材料一并归入案卷存档。
十一、宜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负责对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跟踪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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