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加强案件管理,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双评制度是指由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称案件承办单位)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分别进行评查的工作制度。
二、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进行的法律援助案件,均应进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双评。
三、凡是实施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向案件承办单位交付指派案件材料时,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案件档案质量评查表》、《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评查表》(以下称评查表),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对照评查表列项加强档案质量和办案质量的自我管理。
四、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交所属单位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对照《法律援助案件档案质量评查表》、《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评查表》所列项目,结合法律服务质量管理的行业要求,对案件的档案质量和办理质量进行审查,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价。
五、案件承办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查看援助案件有无经过案件承办人所在单位的质量评查,未经案件承办单位质量评查的案卷应予退回。
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案件承办单位评查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档案质量和办案质量进行复查与评价。
七、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案件承办单位,并要求案件承办人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按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扣减办案补贴金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八、案件归档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把评查表作为案卷必备材料归入案卷存档。
九、宜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对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双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进行质量双评的,视为法律援助机构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不合格。
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案件双评制度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纳入年度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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