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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宜昌城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1-02 加入收藏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宜昌高新区社管办:现将《宜昌城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宜昌高新区社管办:

  现将《宜昌城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宜昌城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科学确定老年人需求类型、护理照料等级、政府补贴享受依据等,实现养老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和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评估工作要符合相关规范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等的依据。

  二、评估对象

  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进行评估:

  (一)入住养老机构的;

  (二)申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

  (三)其他自愿申请评估的。

  三、评估内容

  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规定,由评估机构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开展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断。

  四、评估程序

  (一)申请。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复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其机构负责组织老年人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至区民政部门。

  (二)评估。区民政部门接受评估申请后,安排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能参加集中评估的老年人由评估机构组织进行评估,不能参加的由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评估机构上门集中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至少有2名评估员(其中1名为执业(助理)医师)参与评估,在评估结束后形成评估结果报告(评估员须签字)并将评估结果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三)公示。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在社区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经复核评估能力等级维持原结果的,由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用。评估结论有效期2年,在宜昌市范围内适用。老年人健康状况发生改变的,也可申请再次评估。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用于选择养老服务类型。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确定安排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或机构养老,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高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失能、失智、失独、高龄、孤寡等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

  (二)用于建立和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评估结果可作为对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的依据。

  (三)用于确定养老护理等级。养老机构可参照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的护理等级,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及其它服务等。

  六、评估机构和人员

  (一)评估机构

  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并建立评估机构库。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可以是各类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或有资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2.能独立开展能力评估,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3.有固定场所和进行能力评估所需的设施设备;

  4.有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评估人员,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从事养老服务3年以上的从业人员至少各1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估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师资格,或有养老服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2.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3.经过省或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

  4.最近1年内未在评估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等原因受过处罚。间断评估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再次从事评估工作前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七、评估费用

  符合本方案第二部分“评估对象”(一)、(二)条的老年人,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自愿申请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评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并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拟定细则。

  (二)强化日常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等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要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三)强化管理责任。各区民政部门要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应取消评估资格。评估机构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评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注意保护评估对象信息,严禁泄露评估对象个人隐私。

  附件: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附件

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评估编号   评估日期  
评估类别 □首次评估□复核评估□持续评估(在对应□打“√”)
身份证号   民族  
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邮编  
住宅电话   手机  
文化程度 □文盲□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及以上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 □丧偶 □离婚
年龄 □60-69岁 □70-79岁 □80-89岁 □90-99岁□100岁及以上
居住情况 □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
经济状况 □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其他
特殊对象 □空巢□独居□失独□孤寡
代理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代理人地址   手机  
需求意愿 □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日间照料)□机构养老□享受养老补贴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养老机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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