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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市财规[2017]16号)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12-15 加入收藏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国有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制定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国有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制定了《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宜昌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实现国有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直与市财政局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和政府采购有机结合。

  第五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六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对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以及对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等。

  第八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管理,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对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以及接受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等。

  第九条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根据有关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本单位每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负责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接受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的监督等。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条资产配置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行业、省、市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二条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配置按《关于转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宜市财行资发[2017]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按照《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控制标准(试行)》(宜市财规[2012]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业务用房、专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单位车辆配置按照国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单位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应当随同部门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单位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单位依据资产存量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力情况、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和单位实际需求等编制资产配置计划。

  (二)主管部门初审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并向市财政局出具本部门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的初审意见;无主管部门的单户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资产配置计划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主管部门的初审情况,审核并下达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数。

  (四)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各单位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产配置计划数,结合资金预算,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凡未列入资产配置预算计划的资产,单位不得编入资产配置预算。

  (五)市财政局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并向主管部门反馈审核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修改资产配置预算后报市财政局。

  (六)资产配置预算批复。市财政局将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单位配置资产必须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追加资产配置预算;二是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对于前一种情形,单位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对于后一种情形,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每年下半年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申请。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配置理由、资产数额、资金来源、相关文件依据等。

  (二)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批)。单位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备案;超过10万元的部门,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权限内的审批情况,应当在审批后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市财政局不予批复。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资产配置计划表》或《资产配置预算表》(见附件1);

  (二)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除土地、房屋、车辆外,涉及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以上的大型资产,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2);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纳入资产配置预算。单位利用发展与改革部门管理的预算内基本投资建设资金购置资产的,发展与改革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位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配置账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单位新增资产必须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并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资产的,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对购置(建)、调剂、调拨、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入账。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各单位应当实行资产配置公示制度,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及执行情况,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的;

  (二)超标准、超预算配置资产的;

  (三)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涉密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的行为,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配置计划(预算)表

  2.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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