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程序
栏目: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12-07
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二、权限:受理、审查、批准、补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三、经营企业应提交资料:(一)补办申请;(二)补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的原因及情况说明;(三)申报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复印件;(五)提交

  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权限:受理、审查、批准、补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三、经营企业应提交资料:

  (一)补办申请;

  (二)补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三)申报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复印件;

  (五)提交在《宜昌日报》〈三峡晚报〉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六)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

  四、程序:

  (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咨询,准备申报资料;

  (二) 资料审查(如资料不符合,5日内应开具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退回修改补正);

  (三) 受理补办申请;

  (四) 领导审核批准

  (五) 交费(10元/证)、补证。

  五、时限:遗失声明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六、承办科室:医疗器械科,联系电话:68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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