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食品混合经营业态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栏目: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05
食药监〔2015〕5号关于改革食品混合经营业态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进一步深化食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民众创业就业,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及我市对接上海自贸区有关精神,现就同一市场主体同时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流通、保健食

食药监〔2015〕5

关于改革食品混合经营业态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民众创业就业,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及我市对接上海自贸区有关精神,现就同一市场主体同时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流通、保健食品等二种以上食品混合业态行政许可问题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食品混合业态行政许可的范围及思路

  食品混合经营业态,是指同一市场主体在同一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流通、保健食品等二种以上食品经营形态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从事食品混合经营业态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受理、核查、许可发证、日常监管及许可证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改革。

  改革食品混合经营业态行政许可的主要思路是:实施一证许可、组织同步验收、核定主营兼营、分类规范监管。

  二、改革食品混合业态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是依法改革的原则;二是便民创业的原则;三是有序改革的原则;四是提高效能的原则。

  三、改革食品混合业态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改革新申请开办从事食品混合业态的行政许可

  1、申请。对于新申请在同一场所从事食品混合业态的,申请人填报申请许可事项时,以主营项目提供申报资料,不再附加其他资料,但须在备注栏或经营范围中加注兼营的其他食品业态项目。受理窗口对上述申请审查后,应予受理。

  2、核查。对混合业态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申请的现场核查,由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是否具备混合经营的条件,并按照其申请经营范围相对应的审查标准,逐一审查,同步验收。

  3、核发许可证。

  对于以餐饮服务为主、兼营食品流通的食品经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备注栏中加注食品流通的许可范围。

  对于以食品流通为主、兼营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经营项目中加注餐饮服务的许可范围。

  暂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按照普通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核定为“保健食品”。

  (二)有序改革完善已许可的食品混合经营业态的后续行政许可

  食品混合业态经营者已经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之一,但未明确标注主营、兼营范围的,可以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经审查后按照一证许可的原则在经营范围内予以标注。

  食品混合业态经营者现已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且二证均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沿用原有证件。上述任何一个许可证有效期满,在换证时按本改革意见规定,实行两证合一规范。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若遇国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3月23

  抄送:市审改办。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3月23印发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