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2015〕5号
关于改革食品混合经营业态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民众创业就业,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及我市对接上海自贸区有关精神,现就同一市场主体同时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流通、保健食品等二种以上食品混合业态行政许可问题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食品混合业态行政许可的范围及思路
食品混合经营业态,是指同一市场主体在同一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流通、保健食品等二种以上食品经营形态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从事食品混合经营业态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受理、核查、许可发证、日常监管及许可证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改革。
改革食品混合经营业态行政许可的主要思路是:实施一证许可、组织同步验收、核定主营兼营、分类规范监管。
二、改革食品混合业态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是依法改革的原则;二是便民创业的原则;三是有序改革的原则;四是提高效能的原则。
三、改革食品混合业态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改革新申请开办从事食品混合业态的行政许可
1、申请。对于新申请在同一场所从事食品混合业态的,申请人填报申请许可事项时,以主营项目提供申报资料,不再附加其他资料,但须在备注栏或经营范围中加注兼营的其他食品业态项目。受理窗口对上述申请审查后,应予受理。
2、核查。对混合业态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申请的现场核查,由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是否具备混合经营的条件,并按照其申请经营范围相对应的审查标准,逐一审查,同步验收。
3、核发许可证。
对于以餐饮服务为主、兼营食品流通的食品经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备注栏中加注食品流通的许可范围。
对于以食品流通为主、兼营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经营项目中加注餐饮服务的许可范围。
暂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按照普通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核定为“保健食品”。
(二)有序改革完善已许可的食品混合经营业态的后续行政许可
食品混合业态经营者已经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之一,但未明确标注主营、兼营范围的,可以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经审查后按照一证许可的原则在经营范围内予以标注。
食品混合业态经营者现已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且二证均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沿用原有证件。上述任何一个许可证有效期满,在换证时按本改革意见规定,实行两证合一规范。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若遇国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3日
抄送:市审改办。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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