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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3-01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根据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2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特指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工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提供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市人武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与形式

    第四条 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五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既可在我市定点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也可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还可以报名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

    第七条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

    第八条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按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执行 。

第三章 教育培训实施程序

    第九条 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实地考察,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专业设置合理、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学员合格率和就业率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 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制定教育培训方案。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学时、收费标准等)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分析遴选,制定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方案

    第十一条 宣传发动。市民政局会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政策宣传, 发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招生简章 。

    第十二条 组织报名。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 于每年9月底进行。当年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到市民政局报到的同时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依照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招生简章,选定专业(工种)及教育培训机构,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市民政局负责资格审查和报名情况汇总,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并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教育培训计划,下达到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 。

    第十三条 入学培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按下达的教育培训对象名单,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和《入学通知书 》,在规定时间内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推迟入学。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 。

    第十四条 情况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业后,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业人员统计表》,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教育培训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教育培训课程,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 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 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 。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退役士兵学员自律自 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

    第十七条 定点教育培训 机构按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考核, 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 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 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十八条 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开设就业指导课程, 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要依托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扶持帮助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 。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核拨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 生活补助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开支。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市民政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 技能鉴定(资格考试) 费标准予以补助,并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给予一定的住宿、交通、生活补助费。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经费的核拨由市民政局会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实际培训人数、教学质量、就业状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后拨付。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扩大开支范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

第七章 工作职责与检查考评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牵头单位,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经费测算、数据统计等事宜。会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考评 。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指导所属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组织入学、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考评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协同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 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武部负责征兵入伍时和士兵退役后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定期检查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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