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工商银行宜都支行(宜都市长江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王大荣)。
综合办公楼:
1、2-13层走道、办公室、公共活动用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3条规定;
2、2-13层走道、办公室、公共活动用房吊顶使用可燃材料装修,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3.1条规定;
3、2-13层内走道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1.3.1条规定;
4、未设置防烟楼梯间,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2.1条规定。
二、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纺织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凤)。
生产车间、仓库:
1、纺织车间、仓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1条的规定。
2、纺织车间、仓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条的规定。
3、纺织车间(前纱车间和后纺车间)未进行防火分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条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不应超过8000平方米。
4、室外消火栓供水管径为50m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6条的规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且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5、室内消火栓为DN50,室内消火栓管网为DN50,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的规定,应设置DN65型室内消火栓,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且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6、纺织车间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门未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第11.3.4条的规定。
宜都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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