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文〔2018〕64号
夷陵区住建局、猇亭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垃圾治理工作,加强源头管控,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源头管控标准
(一)加强源头管控
1、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垃圾包括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根据《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满足《宜昌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落实“六个百分百”。
生活垃圾鼓励按《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进行分类投放,及时收集清运,不得与建筑渣土混杂堆放,
2、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垃圾处置方案》等,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垃圾处置方案,并将施工现场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明确施工现场垃圾处置责任。
(二)明确申请排放核准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垃圾排放处置登记制度;若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工地施工现场垃圾排放责任人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处置台账
自2018年11月1日起,城区建筑工地垃圾处置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垃圾处置台账登记制度。施工现场垃圾处置台账包括工程概况(项目名称、性质、位置、建筑面积等)、施工现场垃圾种类、产生量、清运量、消纳处置量等内容,完整记录施工现场垃圾处置数量,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具体见附件)。
三、规范处置方式
建筑垃圾的处置必须根据《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申办《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建筑渣土处置证》;建筑垃圾清运必须严格按《宜昌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要求,确保落实“六个百分百”。做到“出入口硬化、车辆冲洗设施、喷淋设施、雾炮降尘设施、裸土全覆盖等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或经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建筑渣土的施工单位,必须选择《城区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名录》范围内的运输企业及所属运输车辆;“四不上路”即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能上路;密闭不严的车辆不能上路;冲洗不净的车辆不能上路;通行、处置手续不齐全的车辆不能上路。
生活垃圾由责任主体单位与餐厨垃圾处理公司、辖区城管环卫部门等相关签订协议,及时上门回收。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垃圾治理专项检查制度,结合《2018年宜昌城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综合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通过聘请社会专家参与,采取日常巡查、领导带队督查、第三方巡查的形式,加强施工现场垃圾源头管控,落实城市施工现场垃圾处置登记制度,是从源头解决施工现场垃圾私拉乱倒,形成完整施工现场垃圾消纳追索体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建立施工现场垃圾处置台账,或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垃圾治理不达标的,责令改正、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严肃问责。并依据《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录入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督查问责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确保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垃圾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对庸政懒政怠政、慢作为、不作为导致未能按上述时间节点完成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住建局参照执行。
附件: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垃圾处置台账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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