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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湖北省司法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8 加入收藏
14.湖北省司法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下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厅办公室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厅机关其他处室及厅属各单位应接受厅办公室分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交办任务原则。厅办公室交办建议提案任务事项要及时,并指明办理意图,提出具体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属各单位要根据交办意图,认真开展办理工作。

第二条 分级负责原则。厅办公室负责督查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属各单位,主要承担催办、协调、情况汇总和综合上报及汇编归档工作。厅机关其他处室及厅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实事求是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重在落实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现象。

第三章 办理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厅办公室参加省政府建议、提案交办工作会议,领回属于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任务,并对建议、提案进行分类,提出办理工作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六条 厅办公室组织召开本单位建议、提案分办工作会议,分配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承办处室(单位)分别办理承办的建议、提案,在指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办理任务,反馈办理意见。

第八条 厅办公室对反馈意见进行综合整理,拟定初步答复意见。

第九条 厅办公室组织承办处室(单位)与代表、委员见面,进一步修改答复意见。

第十条 厅办公室将答复意见送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签,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后,正式寄送代表、委员,同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对建议、提案进行登记;征询建议、提案人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并与省人大、省政府有关专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厅办公室认真做好每年建议、提案答复办理情况汇编归档工件。

第三章 承办处室(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所承办的办理事项,认真办理,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

第十四条 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单位)共同办理的工作事项,由厅办公室按厅领导批示要求,交办给主办处室(单位)。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并负主办责任;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告主办处室(单位),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处室(单位)要及时商厅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室(单位)向厅办公室书面报送。

第十五条 对承办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厅办公室综合。

第四章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十六条厅长、分管厅长和厅办公室主任应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抓落实。

第十七条各处室(单位)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同时,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和确定一名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的同志为专(兼)职工作人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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