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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湖北省司法厅处室(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8 加入收藏
12.湖北省司法厅处室(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司法厅处室(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目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目标责任制管理水平,进一步调动全厅干部职工创先争优、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为推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动力,根据《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目标〔2014〕1号)中关于“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办法”和“考核有依据、评比有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厅目标责任制的管理考评对象是与厅党委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单位)(以下简称为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第二条 目标责任管理考评工作在厅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厅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目标办),其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管理考评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考评,上下联动、发挥合力,科学评价、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处室(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如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由接任的负责人担当第一责任人。

二、目标制定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每年初以省目标办下达我厅的责任目标任务为依据,结合本处室(单位)实际,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研究确定本处室(单位)职能工作目标后,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送厅目标办。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制定年度职能工作目标,要按照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本处室(单位)的实际,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对不便量化的目标,要在定性的表述上尽量规范,准确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等;对跨年度工作,要有分段完成情况的具体进度,便于检查考核。

第六条厅目标办根据省目标办对省直单位确定的年度共性目标、效能目标、第三方测评和创先争优等项目,结合厅机关实际,研究拟定相应的年度共性目标、效能目标、第三方测评和创先争优项目。

第七条厅目标办对各处室(单位)拟定的职能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后,连同研究拟定的厅机关各处室(单位)的共性目标、效能目标、第三方测评和创先争优目标,提交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一经审定,即形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厅目标办统一印制,一式二份,由厅长与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后,送处室(单位)一份,厅目标办留存一份。

第九条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调整。确因不可抗力和新增工作任务需要调整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报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调整。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在本处室(单位)内部对责任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形成本处室(单位)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以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三、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考评目标。每年度厅目标办对各处室(单位)进行考评的责任目标,包括职能目标、共性目标、效能目标、领导基层测评和创先争优等。

第十二条 计分权重。厅目标办对各处室(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百分制考评。其中职能目标60分,共性目标15分,效能目标10分,领导和基层测评15分,考评满分为100分;创先争优另行加分,分值上限为5分。

第十三条考评规则

(一)职能目标考评:各处室(单位)的职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厅目标办负责考评。考评分原则上实行扣分制,即厅目标办以省目标办对我厅职能目标考评扣分情况为依据,对无故未完成职能目标或轨迹档案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扣分的处室(单位)相应扣分。如省目标办对我厅职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为满分,各处室(单位)职能目标同样均为满分。  

(二)共性目标考评:共性目标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文明机关创建、计划生育等省目标办确定的4个常态考核项目以及每年上级机关开展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

1.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法教所等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抓一促”、计划生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目标的考核,由厅政治(警务)部(具体工作由组宣处承担)原则上根据省目标办对我厅考核时扣分情况,结合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

2.省监狱局、省戒毒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法教所等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由厅纪委原则上根据省目标办对我厅考核时扣分情况,结合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

3.党组织关系隶属厅机关党委的厅机关处室(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三抓一促”、主题实践活动等项目,由厅机关党委原则上根据省目标办对我厅考核时扣分情况,结合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

(三)效能目标考评:效能目标指被考核处室(单位)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执行目标责任制、遵守厅机关工作制度的效能情况。包括落实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和厅领导批示事项、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和公开以及落实厅机关工作制度等效能情况。效能目标由厅目标办以省目标办对我厅效能目标考评时的扣分情况为依据,结合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综合考评。

(四)厅政治(警务)部、厅纪委、厅办公室、厅机关党委等负责各处室(单位)共性(效能)目标考评的责任部门,其自身的共性(效能)目标考评,比照省目标办对我厅该共性(效能)项目的考评得分确定其相应得分。具体规则是:

如当年省目标办对省厅某共性(效能)目标考核分位居政法5家单位前2名(即省目标办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优秀”成绩),负责此项共性(效能)目标的责任处室的共性目标分,可比照厅机关处室(单位)此项目标的第1、2名成绩分执行;如考评分位居政法5家单位第3名,责任处室自身共性目标得分为厅机关处室(单位)关于此项目标的平均分;如位居政法5家单位第4名,责任处室自身共性目标的得分可参照这个位次,确定在厅机关处室(单位)中相对应的名次得分;如位居政法5家单位第5名,责任处室自身共性目标分比照厅机关处室(单位)的最低分执行。

(五)领导和基层测评:此项工作由厅目标办组织。分别由厅领导,市州司法局、监狱、戒毒所对被考评对象进行测评打分。

领导测评:厅领导根据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考评打分。

基层测评: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的基层测评对象分别为全省各监狱、戒毒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单位)的测评对象为市州司法局,其中厅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干部处,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等对市州司法局没有指导、服务或管理职能的处室(单位),厅领导测评得分即为此项得分。

(六)创先争优考评:各处室(单位)工作成绩显著,在考评年度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表彰的加3分,以省厅名义申报获奖的加5分;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以省厅名义申报获奖的加3分;获得省委各部委、省政府有关业务主管厅(局)表彰的加1分,以省厅名义申报获奖的加2分;获得厅党委表彰的加1分。

对机构编制、预算绩效管理、新农村建设、扶贫、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对象测评等属于省目标办对省直机关设定考核、但不属于厅目标办对各处室(单位)设定考核的共性(效能)项目,如省目标办对我厅对上述项目考核得分名列政法5家单位第1名,负责此项目标的对口责任处室加2分,以此类推,第2名加1分,第3名不加(减)分,第4名扣1分,第5名扣2分。

上述“服务对象测评”指有关职能处室(单位)提供服务对象名单,每年由省统计局组织对我厅进行测评的第三方测评项目。

同项工作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

创先争优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四条 厅目标办对各处室(单位)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检查与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评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要经常对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厅目标办报送上季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下季度的工作打算。

(二)半年抽查。8月15日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在认真回顾总结的基础上,向厅目标办报送本处室(单位)上半年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和下半年工作思路。厅目标办结合报送的情况组织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三)年终自查。每年底或次年初,各处室(单位)要对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厅目标办。自查报告应包括业务工作情况、亮点品牌、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以及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的情况等。

(四)年度考评。在省目标办对我厅考核并反馈情况后,厅目标办根据省目标办对我厅各项目标的扣分情况,组织共性(效能)目标考评责任处室深入查找扣分原因,并结合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处室(单位)职能、共性、效能目标项目进行考评,同时组织第三方测评和审核创先争优加分情况。如有必要,可采取听汇报、查报表、看原始记录和轨迹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存在扣分情况的处室(单位),相关考评处室(单位)须注明扣分理由,并提供平时检查或抽查时的轨迹资料依据,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五)结果审定。厅目标办对各处室(单位)各项目标任务得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后,将各处室(单位)最终得分情况提交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提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名单后,提请厅党委审定。

四、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各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视为达标处室(单位),反之为未达标。根据考评情况,参照省目标办对省直单位的奖励比例,按照40%的比例确定先进集体名额;为了鼓励创先争优,对于连续2年被评为合格单位、在第3个年度得分在合格之列,且未出现“一票否决”现象的处室(单位),可择优在第3个年度确定为先进集体,不占用本《办法》规定的40%的优秀名额。

第十六条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报厅党委审定后,以省司法厅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在当年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比例上予以倾斜。如当年省司法厅被省目标办授予全省目标责任制优秀单位,对获得优秀的处室(单位),省厅予以记功或嘉奖等奖励(具体记功嘉奖表彰方法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未达标处室(单位)须在通报后的1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并限期半年内完成整改任务,由厅目标办组织对其检查考评。凡未达标处室(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各处室(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厅目标办反馈,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厅目标办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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