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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湖北省司法厅政务值班工作管理办法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8 加入收藏
8.湖北省司法厅政务值班工作管理办法

湖北省司法厅政务值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厅机关政务值班室是省厅机关对外服务的门面和窗口,是省厅及时妥善科学处置突发事件的首要环节,作用重要、职责重大。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厅机关政务值班工作,确保厅机关日常工作高效运转、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开展,展示省厅机关务实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结合厅机关政务值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政务值班原则

第二条厅机关政务值班工作由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干部轮值。厅办公室保卫科)负责组织实施厅机关政务值班工作。厅机关政务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分为日、夜两班(8:00至19:00为白班,19:00至次日8:00为夜班,春节值班分为上午、下午、夜班)。

第三条各处室(单位)应按照本处室(单位)实有干部人数安排值班(在厅机关挂职的干部参与值班,经组织安排下派锻炼、借调上级机关和参加新农村建设的同志不安排值班)。遇有干部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由本处室(单位)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处室(单位)间交接班应加强沟通协调,由最后一名值班干部通知下一个处室(单位)。

第四条厅机关政务值班人员工作职责是:1.及时做好机要件、来信(文)签收、来电接听、传真收发、汇报处置等工作。2.按规定要求做好全系统政务值班抽查工作;3.做好厅政务服务大厅接待室值班员工作(其工作职责见厅机关政务服务大厅接待员管理办法)4.完成厅领导和厅办公室负责人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政务值班职责

第五条对电话、来信(文)、传真等信息的处理职责

(一)对上级机关、新闻媒体、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来电,要认真、详实记录来电号码、来电人姓名、所属部门(单位)及主要事项,按照“迅速、准确、保密”的原则,对查询简单事项的来电,可直接回答;对涉及业务工作事项,应告知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联系方式,请来电人另行咨询;对涉及到厅机关重要政务事项的来电,要及时联系厅秘书科(机要室)或厅办公室负责人。值班人员要做到值班电话响铃3声有人接听。

(二)对邮寄或送达给业务处室(单位)或个人的来信(文),做到及时转交;对邮寄或送达省厅的普通公文、信件,要在签收后通知厅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领取;对邮寄或送达给省厅的紧急、涉密的机要信件、公文或邮政传递,要在签收后第一时间联系厅秘书科或厅办公室负责人。

(三)值班室传真机要保持24小时自动接收。白天收到传真后,应迅速通知厅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处理,夜间收到普通传真应在第二天通知厅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处理,若收到紧急传真,要在第一时间联系厅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

第六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以及罪犯(戒毒、社矫人员)脱逃、涉及司法行政单位的群体性事件等电文的处理:

(一)迅速记录来电单位、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性质、初步损失、有无伤亡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二)情况记录后要10分钟以内联系厅办公室负责人。(三)厅办公室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厅领导,由厅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七条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司法局和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和厅直属单位政务值班情况组织抽查,并按规定如实记录抽查结果,厅办公室(保卫科)在节假日最后一天,根据值班人员抽查情况,撰写政务值班情况及建议向厅党委或厅领导汇报,根据厅党委或厅领导的意见,向全系统通报。

对来我厅联系工作人员接待要求:对来我厅联系工作的外来人员,值班人员要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在核实登记其身份证件后,协助其填写会客单,问明工作事项,帮助联系对口处室(单位)。对来厅上访、投诉人员,会同大厅值班保安一起查验核实上访、投诉人员身份和事由,由值班保安人员将其领到信访科办理上访投诉事宜。

 承担厅领导、厅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值班工作纪律

 值班人员对群众来电咨询要礼貌接听对来厅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对上访投诉人员要耐心引导。

第十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值班室的,在接班人员到岗后方能离开。值班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卫生,不得在值班室内从事打牌、看电视等娱乐活动。值班人员非值班事宜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值班传真。夜班值班人员就寝前,要认真检查一楼大厅门窗、非必要电源,同时开启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 值班完毕,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清点、移交值班室物品。处室(单位)之间交接班应做好事先协调,因特殊原因需调换值班顺序的,处室之间先相互协调或由厅办公室协调,防止出现值班室空档现象。

第十 值班人员要履职尽责,及时、认真、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各项事宜,对因脱岗、延误或漏报造成工作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履行一岗双责,既带头参与值班工作,还要切实履行好本处室(单位)值班工作的协调督办职责。厅办公室要加强对厅机关值班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值班工作情况适时抽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值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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