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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省司法厅党委议事规则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加入收藏
3.湖北省司法厅党委议事规则

湖北省司法厅党委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厅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党委决策效能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委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厅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若有需要表决的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条厅党委会原则上每周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各部门(单位)如有议题,须于上周五10点以前,填写《厅党委会议题呈报审批表》送厅党委办公室汇总。

二、议事决策具体范围

第五条厅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1.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2.讨论决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

3.研究决定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厅党委成员及其他厅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与调整,厅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与调整,直属机构(单位)的设置与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和奖惩等工作。

6.研究决定厅机关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安排使用和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厅管单位需要报厅党委审定的重大规划、财务计划及重要项目建设事项。

7.审议决定厅党委向司法部党组、省委、省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厅机关党委、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法教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党委以及市、州司法局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厅领导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事项。

9.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议题确定和准备

第六条厅党委会议题应由厅党委委员提出。厅党委办公室根据厅党委委员的意见,协调议题责任部门(单位)对所提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涉及到人、财、物等方面的事项,应事先和有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分管厅党委委员进行沟通、协调。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要通过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涉法事项由厅法制处以及厅法律顾问出具意见,符合社会风险评估条件的要组织风险评估,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经协调一致,议题责任部门(单位)填写《厅党委会议题呈批表》并附汇报提纲,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党委委员签批后,由厅党委办公室汇总。沟通、协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呈批表上出具不同意见和简要理由。涉及需要征求公众意见、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也要附上结论性意见,由责任部门(单位)按规定的时间一并送厅党委办公室汇总,逾期原则上予以顺延。

第八条 厅党委办公室将议题综合后报厅党委书记审定。对经审定认为违反程序呈报的议题、决策时机不成熟的议题、分管党委委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委会议讨论。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党委委员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题和会议时间经厅党委书记决定后,由厅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议题责任部门(单位)作准备。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由厅党委办公室每周五送达党委委员,紧急情况下会前送达。涉及保密事项的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收回。

四、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责任部门(单位)汇报(一般控制在8分钟以内,特别重大的议题除外),分管党委委员作补充说明,各党委委员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第十在党委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作出决定。对需表决事项,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记录分别由厅党委办公室、干部处根据议题性质,确定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原始记录的查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五、决策落实和督办

第十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内容确定上报单位和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厅党委书记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第十厅党委办公室要及时向各部门(单位)送达厅党委会议纪要,列出督办清单,并予以跟踪督办。责任部门(单位)应在一周内反馈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每季度向厅党委会通报一次。

第十会议作出的决策,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厅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厅党委书记和厅党委会汇报。

六、会议纪律

第十经厅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厅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厅党委会集体研究后决定。

第十八条参加(列席)厅党委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向外传播或者泄露党委会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会后要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条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涉内容,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厅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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