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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加入收藏
4.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厅长办公会议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厅长办公会是厅长行政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条厅长办公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统筹,民主集中,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和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条厅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在厅党委会后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各部门(单位)如有议题,须于上周五10点以前,填写《厅长办公会议题呈报审批表》送厅办公室汇总。

二、议事范围

厅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国务院、司法部、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司法部、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决定需要向司法部、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业务工作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讨论决定以省厅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3.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厅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决策部署的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4.研究决定厅机关年度重要发文、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调研、督查等活动)。

5.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省厅各部门(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的请示、报告等需要解决的事项。

7.研究决定上级要求和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和准备

厅长办公会议题一般由省厅各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所提议题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涉及到人、财、物等方面的事项,应事先和有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分管厅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要通过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建议,涉法事项由厅法制处以及厅法律顾问出具意见,符合社会风险评估条件的要组织风险评估,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业性意见。

经协调一致,议题责任部门(单位)填写《厅长办公会议题呈批表》并附汇报提纲,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厅领导签批后,由厅办公室汇总。沟通、协商有不同意见时,相关部门(单位在呈批表上出具不同意见和简要理由。涉及需要征求公众意见、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也要附上结论性意见,由责任部门(单位)一并送厅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厅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呈报的议题汇总综合后报厅长审定。

第九条对经审核违反程序呈报的议题、决策时机不成熟议题、分管厅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厅长办公会讨论。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厅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十条议题和会议时间经厅长决定后,由厅办公室负责通知议题责任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按厅办公室通知的的时间、份数和规定的格式要求,印制会议材料并送厅办公室。会议材料由厅办公室提前天送达厅领导,紧急情况下可在会前送达。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收回。

四、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责任部门(单位)汇报(一般控制在8分钟以内,特别重大的议题除外),分管厅领导作补充说明,其他厅领导应分别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厅长或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第十二条厅长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作出最终决定。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厅长办公会记录由厅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原始记录的查阅须经厅长同意。

五、决策落实和督办

第十每次厅长办公会应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草拟,根据内容确定上报单位和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厅长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第十厅办公室应及时向各部门单位送达会议纪要并列出督办清单,予以跟踪督办。责任部门(单位)应在一周内反馈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每季度向厅党委会汇报一次。

第十六条会议作出的决策,由责任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厅领导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重大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厅长和厅长办公会汇报。

六、会议纪律

第十经厅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厅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

第十参加(列席)厅长办公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向外传播或者泄露会议内容。

十九厅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会后要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条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况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回避。

七、附则

第二十本规则所涉内容,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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