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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4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厅直各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湖北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日召开的省水利厅厅长专题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湖北省水利厅     

                           2013年12月20日    


湖北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省水利厅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以及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在线沟通”、“公众诉求”、“厅长信箱”等栏目,向水利厅(含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下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省水利厅处理的活动。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省委信访局等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转来的有关水利信访事项,各市(州)有关部门转送需要由省水利厅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省水利厅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办理。非省水利厅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不予受理;特殊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转送。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人请求,及时办理。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请求,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条  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建立厅党组领导,厅办公室协调、督办,有关处室(单位)具体承办的工作格局。各单位领导应认真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应随时接待群众来访,经常性地进行约访、下访和回访活动。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水利厅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信访办”),设在厅办公室。厅信访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厅信访日常工作;

(二)负责受理向省水利厅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组织承办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省委信访局等转办、交办的有关水利方面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有关水利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指导全省水利系统信访工作,制定水利信访工作规章制度,推进水利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厅直各单位应成立信访工作机构(或挂靠在某一职能部门),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明确一名兼职信访接待员,负责具体承办相关信访事项。专职信访人员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享受信访工作津贴。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广“网上信访”,引导和鼓励群众利用“绿色通道”反映问题、提出诉求,把群众吸附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人员如有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书面报告上级信访部门,确保信访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做好登记工作,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对群众来访,做好接谈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及时办理:

(一)信访人通过不同方式直接向省水利厅提出信访事项,属于省水利厅职权范围内的,厅信访办应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厅信访办按照登记、呈批(报)的程序,根据职能分工转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各承办处室(单位)应严格落实“信访首问负责制”,认真办理每一封群众来信,及时热心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耐心解释,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对受理、督办、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责任到人,按规定时限(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依据政策答复信访诉求。

(二)对省委、省政府、省委信访局或水利部交办的信访事项,厅信访办应及时报送相关领导签批,转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办结后,承办处室(单位)应按要求抄送交办的上级部门及厅信访办。

(三)信访事项已经由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单位)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厅信访办不予受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厅信访办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凡属越级的信访人或信访件,由厅信访办直接转交相关市(州)水利部门和单位。

(六)凡检举或控告的来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原则上不得下转。必须下转时,只摘转至被揭发或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

(七)不属于省水利厅职权范围内的,厅信访办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八)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按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避免事态发展,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也可边处置边上报。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承办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有关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应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单位应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省水利厅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必须确保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及省水利厅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厅直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接到群众集体上访接待通知后,主要领导应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共同处置信访事项。厅机关处室(单位)及驻武昌的厅直单位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樊口电排站管理处、金口电排站管理处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汉江河道管理局、漳河工程管理局、高关水库管理局、富水水库管理局、王英水库管理局、吴岭水库管理局、田关水利工程管理处应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涉及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的,相关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赶到现场。

第十六条  深入推进厅领导“四访四包促和谐”(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活动。厅领导定期出面接待群众来访,加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化解力度。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形式,厅领导每年至少接待1次群众来访、主动约访1次、带案下访1次、上门回访1次。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信访办理情况进行情况汇总、分析,每月、每季度、年终向厅信访办报送本单位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由厅信访办汇总后报省委信访局和水利部。重大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应及时专报。

第十九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认真记载和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加强《信访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有序信访,采取正确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行使合法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落实信访工作专(兼)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不遵守法律、法规,妨碍、破坏信访秩序的,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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