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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栏目:湖北省统计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4 加入收藏
【起草说明】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湖北省统计局起草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

(一)制定《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关于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要求“要强化监督问责,依纪依法惩治统计弄虚作假”。《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也明确要求要“严格统计执法流程和规范”。《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明确划分了关于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的情节。为了将用全名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文件精神落实落细,需要细化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全省统计行政处罚行为。

(二)制定《裁量基准》是落实《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

2019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的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统计局《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统字﹝2019﹞102号)将“依法依规制定统计行政处罚办法和基准,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列入统计造假专项整治责任清单。

(三)制定《裁量基准》是规范统一全省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的要求。

近年来,全省统计系统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行政处罚案件连年增加,但全省各地执行的统计行政处罚标准各不相同,出现对类似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不同的情况,不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二、文件的起草过程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

一是学习国家统计局及兄弟省份的相关文件。为了解当前统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政法处学习研究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部试行)》,以及北京、浙江等13省(市)已经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结合2019年以来办理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实际情况。2019年以来,我局先后对恩施、潜江、武汉、十堰、宜昌、黄冈等地207家统计违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是征求局法律顾问专业意见。文件初稿起草完成后,专门针对其合法性和规范性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3条,经充分讨论吸收10条意见建议,修改形成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我局先后于5—6月份分别向社会公众、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立法普法处、全省统计系统、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调查监测分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各方意见51条,包括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立法普法处反馈意见3条,各市、州、县统计局反馈意见37条,局机关相关处室反馈意见11条。最终经讨论吸收采纳意见15条。

(三)充分讨论吸收各方意见。

在搜集整理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三次召开处务会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分析讨论,共对文件中十二条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括总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基本裁量规则和附则四个部分。

(一)总则。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适用的范围(第二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以及确定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本步骤(第四条)。

(二)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该部分主要是结合《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规定,对《统计法》中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进行细化。

(三)基本裁量规则。

该部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列明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三十条),对减轻罚款的额度进行明确限定(第二十九条)。同时还对文件中提到的“情节严重”“主要价值量指标”“其他指标”“违法数额”“违法比例”等概念进行了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附则。

该部分主要是明确全省各地制定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得与《裁量基准》相矛盾(第三十一条),以及《裁量基准》的实施日期(第三十三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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