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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682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3 加入收藏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682号提案会办工作的意见

省扶贫办:

现将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682号提案提出的有关《关于做好我省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战略转移的建议》方面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为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医疗方面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2019年以来,省医疗保障局从以下三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参保负担。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19〕18号)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差异化参保补贴政策,除有关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定额补贴;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人口、孤儿和低保对象个人参保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给予全额资助。

二、提高居民待遇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8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44号),要求各地将2019年新增财政补助一半(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一段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各段报销比例较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根据国家文件精神,2019年,省医疗保障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2号),要求各地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比例,对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同时,要求统筹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允许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扩大救助范围,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切实落实好各项医保惠民措施,做好医保政策衔接,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水平,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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