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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0190387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9 加入收藏
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0190387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

第2019 0387号建议的答复

 

刘克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沙洋监狱管理局改革后相关事项移交的建议》(第2019 0387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将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意见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监狱土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建议》提出,“沙洋监狱管理局改革后,监狱系统已没有精力主导所属经营性土地的经营管理,必然产生更多负面影响。建议将沙洋监狱管理局高墙之外的管辖地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优先解决沙洋县城土地管理不顺的问题”。此建议我们认为不妥,现说明如下:

)沙洋监狱管理局局机关机构改革不涉及沙洋地区监狱土地管理问题。今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大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监管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2018年出台的《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中只是明确我局不再保留省沙洋监狱管理局牌子,涉及的只是沙洋监狱管理局局机关的改革问题,不涉及各监狱,也不涉及土地管理的问题。沙洋监狱管理局辖区内的土地确权在各监狱,由各监狱承担依法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

)监狱土地管理体制清晰有序,不存在理顺问题。首先,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的规定,沙洋监狱管理局使用的土地(含大墙外的土地)均属国有土地,沙洋监狱管理局享有使用权。其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沙洋监狱管理局使用的土地处置权属省人民政府,系省政府战略储备土地,作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安排的考量之备。如支援油田建设、三峡工程和丹江口工程移民安置等。第三,由于沙洋监狱土地分布在潜江、天门、钟祥、京山、沙洋四市一县,为便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在沙洋监狱管理局专门设立了派出机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代表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管理沙洋监狱管理局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监狱大墙外的土地并非“没有精力主导”,而是依法由湖北省楚垣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承担近万名职工和部分户籍人员的生产、生活及其他民生需求,也是监狱工作的组成部分,间接服务于监管改造工作。多年来,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按照上级要求依法依规管理沙洋范围的土地,受到了省国土资源厅的多次肯定。

(三)关于办理用地手续时间长的问题。监狱土地是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权在省一级。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报损、以及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位凡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经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因此监狱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必须先进行资产处置审批,先由用地方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党委研究后,形成土地资产处置报告报沙洋监狱管理局,沙洋监狱管理局经过局党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再由我局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和省政府进行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审批完成后,才能办理土地用地手续,比地方多了资产处置报批程序,故办理用地手续时间较地方长。这是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规定的法定程序,也是依法规范管理的需要,希望您多多理解。

今后,沙洋监狱管理局和沙洋各监狱将一如既往地本着支持和依法依规的原则,在沙洋县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工程建设等方面积极主动支持,最大限度让利,为沙洋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关于尽快理顺监狱地方治安权责的问题

《建议》中提出“尽快理顺监狱地方治安权责”,“将沙洋监狱的公安职能移交沙洋县公安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监狱高墙外的社会秩序由沙洋县公安局统一管理。”

关于沙洋监狱公安局的管理体制问题,您的建议和我们正在推进的工作是一致的。在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沙洋公安局自1957年成立以来,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监狱监管场所稳定和辖区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共创平安沙洋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沙洋公安局现行的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改革。省监狱管理局高度重视沙洋公安局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在此次沙洋监狱管理局机构改革中一体推进沙洋公安局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后的公安职能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管理。

三、关于统筹监狱地方防洪救灾职能的问题

《建议》中提出:监狱所属的御堤闸、小江湖和平湖等涉水工程或资源,不具有经营效益,但对防洪抗旱却具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建议将水利建管职能下放至地方进行统筹调度管理,进一步提升其综合效益。

此建议很好,涉水工程及相关湖泊水域的管理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势在必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建议》中提及的涉水工程和资源具有丰富历史渊源。从历史来看,监狱所属的御堤闸、小江湖和平湖等涉水工程或资源,系五十多年来历史形成的,当年沙洋仅为镇,而沙洋监狱管理局作为全国最大的劳改农场具备建设这些工程能力,一直以来主动担负起维修、保养等职能。不仅为监管场所安全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为沙洋县城区防洪抗灾、解决周边乡镇生产生活用水起到重要作用。

(二)多年来涉水工程总体管理运行正常。在每年防汛抗旱期间防汛排涝调度,都由荆门市汉江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沙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指挥管理调度,至今运行顺畅。但是,随着引江济汉工程完工,汉江蓄水,水位提升后,防洪排涝困难增大,出现了一些新的水利问题,对现行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引起共同关注。

(三)依法依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最近,中办 国办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分离监狱承办的水利设施等职能,按规定交当地政府管理,实现监社分开。省监狱管理局将严格执行上级要求,加快分离监狱办社会职能,积极主动协调,依法依规将上述水利设施及相关湖泊水域的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

四、关于明确“三供一业”移交对象范围的问题

《建议》中提出在实施监狱“三供一业”改革时,坚持“移交职能与移交相关资源同步”的原则,在移交辖区居民社会管理等职能时,一并将监狱外的土地、学校等资源向地方移交。干警、职工小区移交时,先对房子进行安全鉴定,确保非危房,将房屋维修基金同房屋一并向社区移交。现说明如下:

(一)沙洋监狱管理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顺利进行。沙洋局所属监狱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涉及潜江市、天门市、钟祥市、京山市和沙洋县,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要求,主动同地方政府和国资局联系,加强沟通,主动对接,在潜江市、天门市、钟祥市和京山市境内的监狱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没有提出此类问题。下一步将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同沙洋县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间沟通,更加准确把握中央省委省政府和荆门市委市政府关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内涵,避免理解偏差,影响移交工作进程。

(二)严格执行“三供一业”移交内容和范围。《省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4号)、《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1号)对分离移交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移交范围及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监狱外的土地属国有有土地,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无关,不属于移交范围。沙洋监狱管理局所办学校已于2014年7月前全部移交完毕。

(三)关于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问题。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根据《荆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及城市管理工作分离移交费用测算指导意见》荆国资发(〔2017〕23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物业分离移交改造范围含“危房及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并有明确的改造费用标准规定。房屋维修基金按规定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沙洋监狱管理局机构改革和沙洋监狱工作的关心关注,如您还有意见和建议,请与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指挥中心)联系,联系人:陈卫军,联系电话:13871346366。

 

附件:1.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019 0387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2.省公安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019 0387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3.省水利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019 0387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4.省住建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019 0387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附件包(点击下载)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主管领导姓名   郝爱民             联系电话027—67815529

    承办人姓名    段晓东           联系电话0724—8591001

    邮政编码    430071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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