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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2 加入收藏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名录调整 

根据专家研究论证意见,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 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将本着科学性 优先和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调整。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 位;要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一定 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 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 捞。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积 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四、规范养殖管理,科学增殖放流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 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五、加强科学监测,强化保护宣传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底调查,准确掌握蛙类野生资源状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 系,全方位提升野生蛙类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蛙类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严防破坏野外生境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信 息发布和有奖举报机制,主动公开蛙类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蛙类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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