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
《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共6章、31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和职责。明确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三者的职责和关系。
第二章申请受理,包括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范围、条件、材料要求,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即可申请”等要求。
第三章评估签约,包括评组织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明确各辖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互认。
第四章协议履行,包括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经办机构应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加强协议管理等。
第五章协议的动态管理,提出协议变更、续约、中止和解除协议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包括经办规程的执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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