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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 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8 加入收藏
点政办发〔2020〕6号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电子信息产业园: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控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8

  点政办发〔2020〕6号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电子信息产业园: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控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快推进管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点军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表)的小型建设工程新建、改造、维修、安装、拆除等。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市政工程、房屋、交通水利、构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二)限额以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智能监控设备;

  (三)限额以下园林绿化、景观设施、广告店招、景观围墙围挡;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六)限额以下的土地整治、村民建房,农业生产设施;

  (七)其他小散工程。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中毒、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用时短、规模小、风险高的非工程建设类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等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管道(沟)清淤疏浚等;

  (三)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

  (四)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

  (五)其他零星作业。

  本细则所称管控是指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风险管控。管控措施包括: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把控、巡查等。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对违法占有、使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审批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违法行为,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二)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

  第五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监管责任,区级行业管理部门负指导责任,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行业督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村(居)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人民群众参与”的原则。同时遵循“建设单位(业主)、生产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六条 整合网格化管理信息,充分发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系统作用,实现生产经营单位注册预审、项目信息发布、合同洽谈、备案、信息分流、跟踪督办、信用管理等智能化、网络化,实现物业服务企业、村(居)、乡(镇)、街办及区住房建设和应急管理部门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流转和处理效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

  区应急管理部门将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区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区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消防监管等职权范围内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房屋市政、燃气供水管道等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协助市住建部门建设智慧监管系统,将小散工程纳入智慧监管系统;对接施工企业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相关信息。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隧道、排水、垃圾填埋、广告、房屋外立面美化净化、雨棚、防盗网、拆违治违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拆旧复垦、村民建房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巡查中发现擅自施工、违章作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区经信部门负责从相关企业行业准入(规划)、技改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区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空调、太阳能、光伏、监控、餐厨设备等售后安装维修拆除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培训,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

  区文化体育旅游部门负责指导舞台、看台、展台、布景、景区设施等临时搭建和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临时搭建设施使用前组织安全可靠性验收。

  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协调指导林业、植物管养、园林设施维修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格履行与本《实施细则》相关联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管控和查处工作职责。

  区教育、卫健、交运、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区网格化管理部门负责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控纳入网格员日常巡查范围,发现擅自开工、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八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由乡(镇)、街办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建立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告知性备案、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整治”等环节的工作流程;

  (三)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应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智慧监管系统,组织、指导村(居)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

  (四)收集汇总村(居)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实时监控备案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动态;

  (五)建立辖区各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督促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擅自动工作业、违法违规作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六)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七)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各村(居)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村(居)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

  (三)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排,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受理备案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五)组织开展村(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以及督促其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六)收集整理日常管控过程中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从业资质、从业资历、有无安全违规等信息并逐步纳入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属于单一业主统一管理范围的,由该业主单位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控职责。属于多业主的杂居小区产权的,已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管控职责;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村(居)直接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管控职责;

  (三)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

  (四)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发现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村(居)”;

  (五)配合有关部门、乡(镇)、街办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对备案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六)对于经乡(镇)、街办及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整改的,应该采取禁止物料上楼等措施督促整改;

  (七)加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用品巡查,发现明显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应及时上报辖区村(居),情况紧急的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应当将施工作业发包给生产经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设定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的条款。

  第十三条 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项目开工前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服务单位办理安全生产告知性备案,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回执,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向生产经营单位移交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提醒告知书及作业场所地上(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涉及安全作业的资料;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具备安全审查和监管能力的,应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管理。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零星作业业主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作业开工前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服务单位办理安全生产告知性备案,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回执,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雇佣个人承担零星作业的,业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或作业安全,并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施工或作业前,对施工或作业区域进行安全围挡和安全警戒告知,制定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二)应根据在建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特点、现场位置等,正确判断和预测施工过程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提前加以预防。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依法严格落实对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有相应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施工作业现场落实防火、防触电、防毒、防爆炸、防垮塌、防辐射、防污染等全部安全管控措施,配备对应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并监督作业现场参与人员正确使用”;

  (四)对涉及管线或第三方人身和资产安全的,负责组织会商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主动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和第三方责任险;

  (六)不得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层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及时停工整改,在不听劝阻、不积极整改以及不规范操作等情况下,导致现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纳管程序

  第十六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具体纳管流程包括“备案、培训、巡查、整治、执法、核销”等步骤。鼓励对于国家或上级政府部门未予设定强制资格准入条件的务工从业人员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逐步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为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单位选聘务工人员提供信息支持,促进和增强从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具体分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业主,到所在村(居)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所在村(居)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上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八条村(居)(以下统称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于当日一次性告知予以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播放警示教育视频、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上述对应的部门和单位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其中,零星作业仅需报备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人员及其作业内容。

  第十九条备案受理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上报乡(镇)、街办及辖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停止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上报乡(镇)、街办相关执法机构跟进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区建设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监管部门加强对乡(镇)、街办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强化对生产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经信、商务、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乡(镇)、街办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第二十一条网格员、乡(镇)及街办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检查指引的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由单位上报乡(镇)、街办处理;

  (二)发现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由单位上报乡(镇)、街办处理;

  (三)发现存在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上报乡(镇)、街办转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于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查处:

  (一)涉及小散工程的,由巡查人员所在单位上报乡(镇)、街办移交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涉及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巡査人员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上报乡(镇)、街办管理服务平台,按照执法事权分工转乡(镇)、街办安全管理、派出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涉及零星作业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巡查人员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上报乡(镇)、街办管理服务平合,按照执法事权分工通过智慧监管系统转乡(镇)、街办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据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超出乡(镇)、街办相关执法机构权限的,按照执法事权分工上报区物业管理、教育、卫生、经信、商务、文体旅游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职履职的,由乡(镇)、街办在智慧监管系统上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纳入信用管理,再由平台管理部门对各乡(镇)、街办填报的相关信息在该系统审核后报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征信部门。

  第二十三条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及时将完工情况告知备案受理单位,由备案受理单位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进行备案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但未办理完工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办理备案销号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责令补办备案、停止施工或作业,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发生事故的按《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追责。

  第二十七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工作情况,纳入区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规违法作业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实施小散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宜昌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2.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

  3.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4.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资料清单

  5.点军区小散工程检查指引

  6.点军区零星作业检查指引

  附件1

  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地址  
建设单位或业主名称   负责人姓名(电话)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电话)  
小散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限额以下的小型市政工程、房屋、交通水利、构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限额以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智能监控设备;

  

   □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景区设施、广告店招、景观围墙围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限额以下的土地整治、村民建房、农业生产设施;

  

   □其他小散工程。

  

零星作业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作业;

 

   □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管道(沟)清淤疏浚;

  

   □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牌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作业;

  

   □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的搭设、拆除作业;

  

   □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建设规模 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他事项  
经办人: 建设单位或业主:(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

  

作业名称: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规模: 总投资 万元;作业量: (㎡/台等)。
建设单位或业主

 

   联系人及电话:

  

 
施工方(或个人):  
计划工期:  

 

  一、本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其他委托方)已将有关资料报我单位办理开工备案,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方、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三、《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为一式四份,本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其他委托方)各一份,施工方或个人一份,一份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其他委托方负责)张贴于施工现场至完工。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小散工程作业;

  二、不存在转包、分包行为;

  三、在进入作业现场时,做到正确佩戴劳保用品,高处作业时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涉电作业时佩戴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

  四、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确保配电箱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检查有无漏电安全隐患,确保作业梯地面平稳、梯子牢靠;

  五、在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六、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七、进入密闭空间时,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八、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承诺人(盖章):

  生产经营单位承诺人(盖章):

  日 期:

  
附件4

  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资料清单

  申请办理小散工程开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原件);

  2.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有第三方监理的需提供监理发包合同);

  3.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作业资质文件;

  5.项目管理及安全负责人所在企业法人的授权委书;

  6.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

  7.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9.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10.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申请办理零星作业开工备案时,业主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作业资质等文件;

  3.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4.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5.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附件5

  点军区小散工程检查指引

  一、用电作业安全要点

  (一)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二)电线无乱拉乱接、无重物压迫、摩擦。

  (三)带电作业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

  (四)临时用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五)电气设备、电源插头必须使用“三脚”插头,插座必

  须有接地线。

  (六)用电环境无积水。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点

  (一)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通过体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四)作业地面应当清洁、平整,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设置,脚手架安全绳应挂靠于牢固处且长度适当。

  (五)临边、临深地带应设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悬空作业应有固定立足点。

  三、装修施工作业安全要点

  (一)作业现场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有较强的安全防护意识,无“三违”现象。

  (三)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召开班前安全会,强调作业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不得进行作业。

  (四)作业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实施不间断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可靠,并确保正常使用。

  (六)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平整、夯实,立杆底部设置垫板和扫地杆。立杆、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要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牢固。

  (七)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八)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

  (九)作业现场临时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各种电气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按规定接零或接地,并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

  
附件6

  点军区零星作业检查指引

  

序号 作业类型 涉及风险 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涉及的特种作业 防护用具标准
1 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等生产作业; 触电

 

   高空坠落

  

   物体打击

  

   坍塌

  

通用检查项:

 

   1)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2)施工作业人员应尽量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3)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作业。

  

   4)高处、密闭空间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地面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戒,同一垂直作业面内不得交叉作业。

  

   触电风险检查项:

  

   1)用电环境无积水。

  

   2)电线无乱拉乱接、无重物压迫、摩擦。

  

   3)带电作业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

  

   4)临时用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电气设备、电源插头必须使用“三脚”插头,插座必须有接地线。

  

   高坠风险检查项:

  

   1)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安全带转角处要用胶套保护。

  

   2)作业地面应当清洁、平整,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设置,脚手架安全绳应挂靠于牢固处且长度适当。

  

   3)临边、临深地带应设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悬空作业应有固定立足点。

  

   4)悬空作业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应有可靠的防坠落安全绳悬挂点。

  

   物体打击风险检查项:

  

   1)检修、生产作业中使用的绳索、滑轮、钩子等应牢固无损坏,防止物件坠落伤人;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高处作业

  

登高用梯(15J401、JGJ128-2010)

 

   登高用脚手架(JGJ130-2011)

  

   安全帽(GB2811-2007)

  

   安全带(GB6095-2009)

  

   绝缘鞋(GB12011-2009)

  

   绝缘手套(GB/T 17622-2008)

  

   有毒/可燃气体探测仪(GB15322-2003)

  

   正压式呼吸器(GA124-2013)

  

2 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作业; 1)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3)高处作业

  

3 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高处作业

  

4 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搭设、拆除作业;   2)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以防物料作业伤人;

 

   3)施工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体应清理,拆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应堆入平衡,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来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除,不得任意乱放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坍塌风险检查项:

  

   装修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平整、夯实,立杆底部设置垫板和扫地杆。立杆、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要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牢固。

  

   人工拆除建筑(构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中毒窒息风险检查项: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作业人员应配备充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设施,如安全照明设备、气体检测设备、通风换气设备、安全警示标识、空气呼吸器、安全绳等。

  

   3)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培训人员、被培训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高处作业

  

 
5 化污池、下水道、垃圾站作业、电缆隧道、夹层等有限空间作业: 中毒窒息

 

   触电

  

   高空坠落

  

   物体打击

  

   坍塌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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