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惠民消费券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26
各相关单位:现将《宜昌惠民消费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财政局2020年5月26日宜昌惠民消费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惠民消费券投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更好服务宜昌市疫情期间惠民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

各相关单位:

  现将《宜昌惠民消费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

宜昌惠民消费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惠民消费券投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更好服务宜昌市疫情期间惠民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以“补内需、促消费、渡难关”为目标,以“政府引导、消费惠民、促进发展”为原则,用于发行政府惠民电子消费券的专项活动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科学安排、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格管理、动态可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专项资金监管单位,共同管理专项资金。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宜昌三峡日报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媒体公司)是此次惠民消费券投放工作的运行方,负责按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转付、结算和相关具体操作。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只能按照《宜昌市惠民消费券投放工作方案》和2020年第5次市长例会相关要求,在限定范围和额度内进行投放,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第八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运行方应按申报流程向专项资金监管方报批或报备,在未获批准或报备前,不得擅自变更资金使用范围。无法实施的,按专项资金监管方有关规定退回未使用资金或按专项资金监管方其他意见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新媒体公司是专项资金转付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转付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时间要求办理相关转付手续,负责接受资金监管方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新媒体公司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以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以新媒体公司为主体名称,开设微信、支付宝商户号,绑定专项资金开设的银行专户,用于资金转付、结算、提现等功能。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跟踪管理机制。微信、支付宝商户号是发放宜昌惠民消费券的商户管理系统,新媒体公司应设立专门商户号管理员,确保商户号的账户及数据安全,并汇编每日电子消费券使用情况报告,供日常跟踪管理。项目活动结束后15日内,新媒体公司应通过微信、支付宝商户号编制电子消费券使用清单汇总表,供检查验收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转付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新媒体公司按照《宜昌市惠民消费券投放工作方案》分次转付资金前,应由经办人员提出“付款申请”,经项目负责人、三峡日报社项目分管领导会签后,财务部门按要求转付到微信、支付宝商户号。

  第十五条 及时办理账户提现。活动结束后,新媒体商户号管理员应及时对商户号中的资金余额办理提现业务,将资金转到银行专户中,不得将资金留存于商户号,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验收。新媒体公司对消费券使用明细及相关数据做好技术存档保管,以提供专项资金监管方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验收完成后,如有结余,应按专项资金监管方有关规定,将资金余额退回市级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项目结束时,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运行方新媒体公司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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