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武罚〔2021〕14号 |
武汉卡伊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
武汉卡伊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
黄宇章 |
914201123002357847 |
武汉卡伊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羟本异丁酯生产发现美氨基酸密集补水面膜贴和发现美玫瑰精华两款产品。 |
武汉卡伊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没收违法产品。 |
主动 履行 2021年6月22日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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