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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24
一、出台背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三)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

  一、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三)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管理措施”相关规定,2020年8月20日,宜都市在市场监督系统内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制。通过精简住所证明材料,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自主申报,无需其他材料。申请人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承诺书》,无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登记更加便捷。

  (二)自行申报,自主承诺。申请人自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的取得方式和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一步降低大众创业门槛,开办时间和成本更加节省。

  (三)应用“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后监管。在推进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后,通过日常检查和网格化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市场发展良好秩序。充分运用企业信用信息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企业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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