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省、市高度重视,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十四五”开局起步的重要突破口,以优化制度供给持续推进营商环境革命,上升到空前的高度。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高频办理的事项,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水土保持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距离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考核指标要求仍然存在差距,行政审批效率不高、区域评估成果运用有限、重大项目服务指导不够、对报告编制单位缺乏有效监管、市场主体认可度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5.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6.《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1号))
7.关于印发《宜昌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宜营商发〔2021〕1号)。
8.关于印发《宜昌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宜营商发〔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1.扩大承诺制管理项目实施范围
2.简化开发区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3.推行省级专家签署意见全程代办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5.强化监督检查
四、出台目的
深入推进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打造宜昌高效、便捷的水土保持工作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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