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23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取料场、弃渣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露天采矿用地(编制方案、分期使用、边采边恢复)、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二)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重新办理延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延期不超过两年。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临时用地的情况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由临时用地所在乡(镇)、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临时用地单位共同选址。

  (二)签订合同。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根据土地权属,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签订三方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临时用地范围、用途、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单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按规定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并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单位和银行三方共管的帐户。

  (四)审查报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提供土地。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同意临时用地的,发给《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录入台帐,跟踪监管。

  四、履行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达到可利用条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规定追究复垦义务人的相关责任,由相关单位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共管账户中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

  五、落实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一)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由临时用地单位支付给临时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补偿费用计算方法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39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确定,相关标准参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

  

 

  补偿标准

  

 

  使用1年

  

 

  使用2年

  

 

  影响年限

  

 

  补偿金额

  

 

  影响年限

  

 

  补偿金额

  

 

  Ⅰ

  

 

  2900元/亩

  

 

  2年

  

 

  5800元

  

 

  3年

  

 

  8700元

  

 

  Ⅱ

  

 

  2500元/亩

  

 

  2年

  

 

  5000元

  

 

  3年

  

 

  7500元

  

 

  Ⅲ

  

 

  2200元/亩

  

 

  2年

  

 

  4400元

  

 

  3年

  

 

  6600元

  

 

  Ⅳ

  

 

  2000元/亩

  

 

  2年

  

 

  4000元

  

 

  3年

  

 

  6000元

  

 

  备注:1.使用年限为批复临时使用的时间,影响年限为使用年限增加一年计算;2.临时用地地上附着物及零星林木,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一次性补偿。3.管线、地质勘查工程中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参照征地标准执行。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占用构建筑物,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构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使用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临时用地监管

  各乡镇履行耕地保护属地责任及临时用地监管责任。使用临时用地应坚持节约用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监督临时土地使用人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批准范围进行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内容进行“耕作层剥离”、土地复垦工作。

  七、其他规定

  (一)临时用地主体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结构不得超过两层;建筑材料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

  (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今后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