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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23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8月23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大县城大交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大县城大交通”发展战略,形成“一主三带五组团”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年的批复》(宜府函〔2014〕34号)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即:东至县界,西至清江(隔河岩水库),南至磨市三口堰村,北至沪渝高速公路,总面积258平方公里的范围(其中建设用地18.9平方公里)。个人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或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翻修住宅及附属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城乡居民(或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四条中心城区个人建房必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充分体现节约用地、民族特色、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分区域划定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

  一、禁止建设区域:

  (一)龙舟坪组团:“龙舟大道”与“清江大道”合围范围、“龙舟大道”花坪广场至清江一桥沿线两侧各30米、“龙舟大道”酒厂湾口至白氏坪大桥(红绿灯处)沿线两侧各60米范围、“黄龙路”电影院至光荣院至祥官路与清江大道合围范围、“江南大道”清江一桥至长阳新城对岸沿线及北抵清江岸边、“廩君大道”白氏雄关至土家源广场两侧各60米、“西寺坪路”体育馆至消防大队两侧各50米范围。清江岸线隔河岩大坝至朱津滩两岸各50米范围内。

  (二)津洋口组团:“龙舟大道”七里湾至下渔口桥道路以北50米范围及以南至清江岸线区域范围、

  (三)白氏坪组团:“龙舟大道”白氏坪桥至高速收费站沿线两侧各50米范围。

  (四)丹水新区:“丹水二路”丹水一桥至偏岩大桥沿线两侧各50米范围。

  (五)磨市组团:工兴路(县道222)以南的区域、“龙五”一级公路主干道沿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区域。

  (六)长阳中心城区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用地、农林用地、水域用地以及道路交通设施用地范围。

  二、限制建设区域:

  (一)龙舟坪组团:“秋潭路”、“四冲湾路”、“宗家湾路”沿线两侧各50米范围、白氏雄关至欧式农庄主干道沿线两侧各50米范围。

  (二)津洋口组团:“久兰路”龙舟大道至教育园区路段、潘家塘路、星城路、星城一路、星城二路两侧各50米范围。

  (三)白氏坪组团:“长阳大道”全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区域。

  第六条禁止建设区内的原有住宅只能维修,不得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原有住房已成危房不能居住的,由政府按照同区域同期市场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作价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购或异地安置。

  第七条在限制建设区域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个人建房:

  (一)因国家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需要拆迁的,原宅基地被依法征用不属集中安置对象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二)个人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可以申请原地拆除新建。

  (三)因城乡统筹发展、精准扶贫和实施相关规划建设等需要搬迁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居民安置点,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第八条在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属于本村本组居民户口且在本村有生产资料的,在已形成私人住宅区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带且无法用于整体开发建设的地块,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二)在中心城区规划中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的,可在原址拆除新建,新建规模不得大于原有规模且用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规模不超过3层(含坡屋顶),建筑高度不超过11米。

  第九条严格控制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模。对符合本办法建房条件的居民或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家庭常住人口核定,家庭常住人口为一人的不超过90平方米、家庭常住人口二人及以上的不超过140平方米,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含坡屋面高度且一层层高不超过4.4米,二层及以上每层层高不超过3.0米)。以上规定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包含正房、附属用房和其他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第十条严格控制城区规划范围内住宅屋面加层,严禁借防水隔热名义变相加层。确需建设防水隔热层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坡面屋顶,且最高处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申请占用原国有土地新建住宅的,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规模严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上管线、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在中心城区申请个人建房,请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函》(长农函〔2020〕6号)执行。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个人建房不予批准: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夫妻分户、独生子女与父母分户后提出申请建房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已有一处住宅或将原住宅出售、赠予、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建房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享受集中安置搬迁政策,已在小区分配住房的或选择货币化安置等其它安置方式放弃安置房的;

  5.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农用地建房的;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7.申请人居所已被政府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以及被划定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情形的。

  第十五条统一建筑风格管理。县住建部门组织征集个人建房标准图集,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建房农户使用,建筑风格一经选定和审批,不得擅自更改。景观道路、景区周边统一按规划设计方案提供的图集批准建房。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并复垦耕种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中心城区个人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个人建房资格真实性把关不严、建房资料上报不及时等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建议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心城区违法建房,依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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