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4日,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远安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对实现投资审计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远安县高质量绿色发展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监督办法》解读如下:
一、《监督办法》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宜府办发〔2017〕81号),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办法》编制思路
根据投资审计转型升级要求,投资审计应以工程结算审计为基础,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同时还要关注投资决策、资金管理、建设财务、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设备材料采购等重点环节和内容。
回归投资审计要始终将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放在首位,揭示体制、机制、制度弊端并推动相关部门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更好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职业化、法治化和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审计在县级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为县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监督办法》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监督办法》共分五章,26条内容。
第一章:主要说明了制定监督办法的法律依据和政府投资项目概念及审计职责。
第二章:明确了政府投资审计对象、方式、范围、内容。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 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延伸审计对象,按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计,重点关注投资结构、投资绩效、征地拆迁、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环境保护等事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章:强调审计监督保障措施。县审计局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经县审计局审计的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进行整改。
第四章:进一步明晰了投资项目审计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第五章:解释了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和有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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