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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十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5日 &nb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十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事务规范管理的意见》(宜办发〔2015〕34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15号)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本县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下同)所有的资金、资产(含村级扶贫资产)和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三资”。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规范管理、高效便民、成员受益的原则,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乡村组织实施、上下齐抓共管、群众充分参与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机制。县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湖泊、交通运输、乡村振兴、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农业农村局,全面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统筹协调。

  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职责: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培训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民政部门的职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民主管理制度;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交通运输、水利湖泊部门的职责:负责制定交通、水利项目实施的业务操作程序,并依照部门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行业指导。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指导乡镇建立规范的交易场所和业务操作流程,并依照部门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行业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乡村振兴、住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行业指导。

  第六条在确保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处置权“五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代理服务模式。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完善服务,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监管代理

  第七条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经发、财政、乡村振兴、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湖泊、林业、城建、交通运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发办主任、财政所长任副主任,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和产权交易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村级财务委托记账改革创新,财务记账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府统一买单),在乡(镇)设立代理记账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理记账服务。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主导、村为主体、中介代理、财政监管的管代分离运行新体制。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工作各岗位职责,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具体明确相应职责条款。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和管理,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接受纪检、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报账员具体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以及档案管理工作。村报账员必须经过乡(镇)“三资”管理委员会业务培训方可上岗,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按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条监管代理工作职责: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2.督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年度预决算工作。

  3.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村级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4.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和农村产权交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村级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5.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交接工作。

  6.核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具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实施“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8.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及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规范》等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规范账务办理和财务核算,及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实施会计监督。指导村报账员日常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适时办理备用金补充业务;对报送的原始凭证进行合规性、完整性、时效性、程序性审核,完善凭证交接手续。

  3.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组织做好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工作。

  4.严格票据管理。按照《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供应、审核、缴销和查库工作。

  5.代管村级资金。负责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确保村级资金运行安全,并准确结算本息,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设立,监督资金使用。

  6.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和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清查结果,及时做好相应台账及管理系统数据的变更登记录入工作,做到账实、账账相符,监督村级做好债权的清理催收;监督村级开展项目审批,有效制止新增村级债务。

  7.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村为单位,及时整理会计档案,归类造册、妥善保存和移交。一个会计年度结束,要将上年度全部会计档案资料移交返回到村,由村实行档案分类统一管理。

  8.监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施交易。根据资产、资源管理状况,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提供准确信息,监督交易合同签订与履行,做好财务衔接与业务处理工作。

  9.对中介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监督和考核。

  10.指导、规范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活动。

  (三)乡(镇)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货物、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等交易活动的开展,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根据交易结果组织双方当事人拟定和签订规范有效的交易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实登记产权交易系统信息。

  3.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按规定开展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及时督促整改和情况上报。

  4.收集、整理、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档案,确保交易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分卷存档备查。

  (四)村级组织实行政、经分设财务管理体制。

  1.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财务实行政经分设、职责分开、双轨运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营运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经济职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村民委员会主要履行其他行政职能。

  2.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登记赋码管理。

  3.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成立,应悬挂社牌,雕刻公章,开设账户,确保正常开展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基本户,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统一开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原则上应委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实行代理记账,条件允许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第三方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对业务量大、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的村,确有必要的,经申请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增设专职会计和出纳岗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须接受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管。

  5.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须严格按照依法生效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执行。

  6.村“两委”干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严格按照县村干部待遇考核发放办法统一制定分配方案,统一核发工资报酬。

  7.积极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国家现行政策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激励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试行)》(长办发〔2021〕2号)年终统一考核兑现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政策。

  第三章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即:由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结果公开。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调整以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涉及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借贷事项;

  (五)村集体债权、债务和资产的核销;

  (六)对农村集体“三资”设定担保;

  (七)其他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畴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和预算执行情况。每年主持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工作情况,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

  (四)监督检查财务公开工作,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审签,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每月(季)报账前必须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当期村级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签署审核意见。理财过程和审核结果要在民主理财专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以备查阅。

  (二)定期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成员监督。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指导和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把关。财务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代理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财务收支计划、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实行年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按季度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事项随时公开。具体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由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确定。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四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每年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三资”管理办法的情况,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完成情况。核查情况将作为衡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严格进行考核。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统一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部门专项资金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的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不包括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十八条村资金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通过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进行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上级业务工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村统一核算,下拨资金有明确规定用途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后,资金收支通过其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收入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随意自制和使用其它不规范的收据凭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入库,所有乡村振兴涉及帮扶及捐赠资金一律采用转账方式结算,严禁收取现金。

  第二十条村级行政支出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级日常行政支出尽量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单笔1000元以上支出必须实行转账结算(临时慰问除外),资金直达单位和个人账户。日常小额支出使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限额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以下,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的具体项目和工作进度合理安排全年支出。

  (二)按时结账报账。村报账员必须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规定的时间每季度报账一次(经济业务量大的村,应按月报账),做到当期收支当期结报完毕。凡收支凭据发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报账时要严格审查把关,并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源头审核把关。村日常行政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方可核销。对数量少、金额小且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支出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00元以内,并确保相关要素和附件齐备。

  (四)严格执行有关支出的标准。

  1.村干部待遇、发展村集体经济奖励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村民小组长年度工资、电话费、交通费发放标准,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统一制定,报乡(镇)审核批准后实施。

  2.办公经费:包括必要的办公用品、交通费、通讯费、报刊费、水电费等。交通费、通讯费乡(镇)内实行包干到人的办法,具体标准由各乡(镇)结合实际确定;报刊费每年不得突破上年农经年报人口总数人平1元的标准订阅;处理突发事件、紧急抢险、紧急维稳等紧急性事项发生的租用车辆等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可以列入办公费,但费用需经乡(镇)“三资”管理委员会主任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联村干部签字同意后才能报销;按照乡规民俗,接待村民办事开支的办公茶叶等费用,可以列入办公费,办公用茶数量及价格由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

  3.村组干部出勤工作餐补助,参照本乡(镇)政府机关出勤工作餐补助标准发放。

  4.福利费开支。村干部(现任“两委”成员、后备干部、离任村干部)体检开支从福利费中列支,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5.临时用工。出现紧急抢险救灾、综治维稳、疫情防控等突发性情况和上级安排的紧急中心工作,确需安排临时用工的,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使用临时用工,用工价格可参照当地市场用工价格执行。

  6.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制度。各级各部门到村工作发生的招待费用,由乡(镇)政府和各部门承担,村级予以协助,禁止村级列支招待费用。对村内召开的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会,因会议时间长或其他原因确需进餐的,以误餐补助形式列支,其标准参照乡(镇)干部上班误餐生活补助标准执行。鼓励村委会兴办食堂,兴办村级食堂可以列支炊事员工资、必要的食堂开办设备购置费用,形成资产的须登记入账,但不得豪华装修和购置高档桌椅。村干部在食堂进餐须缴纳伙食费,对村内召开的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会议,可以按误餐补助标准安排进餐,不再发放误餐补助。上级部门人员到村办事,在食堂进餐的,村须按县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村办食堂生活费全年不得超支。村食堂具体管理办法由各乡(镇)制定,村兴办食堂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7.差旅费。村干部因公经批准到本乡(镇)以外出差,可据实按标准报销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可参照本乡(镇)政府机关差旅费标准和办法执行。

  8.村级开展公益事业建设,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操作,同时严格执行省、市、县的村级债务管理规定,不准新增债务;县直部门安排项目到村,不得要求村级配套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实施项目的,不得新增村级债务。各村也不得以争取项目为由,导致项目建设后新增村级债务。

  9.各级各部门拨入的专项工作经费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结束后,结余或超支部分通过其他收支科目进入当年收益分配。

  10.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凭资金文件或立项依据、“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项目预决算表、项目验收资料、税务发票等进行工程款结算,严禁将预付工程款凭据作为结算凭证,分期付款形成固定资产的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项目建成形成资产必须如实登记入账。

  (五)严格执行审签制度。村级各项开支须由经手人、证明人注明事由,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支付,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有支出由村报账员定期报送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经财政专管员审核后入账。支出程序按县纪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实施方案文件(长民政发〔2020〕13)执行。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监督执行。收支预算方案按照“收入合法、支出合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财务决算)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报告,表决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必须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核实和催收,确保债权债务的有效性,做到账实、账账相符,严禁发生账外债务。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农村集体股权权益;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及扶贫确权到村的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人员)名称、费用、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核销。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要落实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和经营情况的检查,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格进行清查盘点,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账实相符。每年开展的资产清查结果需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 对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和变更的;

  (三) 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 对农村集体资产设定担保的;

  (五) 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5万以下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实施,5万元以上(含)的重要资产评估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资产承包、租赁或处置。

  (一)工程项目建设

  投资额不超过400万的工程项目建设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执行。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村内建设项目,对投资额小、技术规定不高的简易施工项目和不需要施工资质前提下,鼓励村内组织村民自建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但必须按村级议事程序执行。村级组织实施产生的项目收益应计入村集体经济收益(附村级4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实施流程图)。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1.价款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议定、诚实信用、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在乡(镇)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2.价款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由乡(镇)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确定。交易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资产的发包和租赁

  1.总收益5万元以下的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和租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议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承包和租赁对象。

  2.总收益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和租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集体资产租赁、发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年以内),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交易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资产的变卖处置

  1.购建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变卖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议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购买对象。

  2.购建原值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资产变卖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由乡(镇)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交易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抢险救灾项目

  涉及重大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经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按应急抢险救灾简易程序组织实施。

  (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调整

  工程项目增加投资额不超过预算总额10%,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变更实施。工程项目增加投资额超过预算总额10%上的,报乡(镇)党委集体讨论同意后按工程程序变更实施。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

  (一)乡(镇)设立村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工作专班(除常设人员外,可以将交通运输、水利湖泊、住建、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民政、交易中心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班),负责村级项目概算的审核、立项及合同预审、项目管理、工程量复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乡(镇)可以按规定程序统一招标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协助工作专班进行工程概算的复审、工程的管理、工程量的复核、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对工程专业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度较大,需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乡(镇)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理招标。

  (四)项目日常管理。项目建设中,村级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现场全过程管理,乡(镇)要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全程监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时或不定时对项目进行巡查指导和监管。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资料整理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执行。项目管理相关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采购支付,项目资金文件明确可以从项目中列支相关费用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五)项目交易、招标、行业监管。

  1.项目投资额度在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交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管、“三资”交易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监管。

  2.项目投资额度在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因购置、处置、投资兴建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变动的,在及时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应作出同步调整,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资源。

  第三十五条家庭承包责任制是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要在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村“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建立资源台账,录入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须登记资源承包或租赁的单位(人员)信息、用途、承包或租赁费用、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还可以采取集体资源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实行租赁、承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租赁、承包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年以内),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以及价格,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进行公开交易。租赁或发包收益在5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诚实信用、择优选择的原则,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组织交易。租赁或发包收益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乡(镇)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所有集体资源租赁、发包项目必须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口头约定,对于额度较大的资源利用项目必须聘请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占时应依法取得补偿,补偿所得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占农户的补偿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分配和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开展检查督办,每年对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财务、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等培训,提高村干部业务技能,通过专项检查、党员群众评议、征求联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等形式,依托乡(镇)纪委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开展经常性“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三资”绩效考核机制,将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县乡(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农村集体“三资”审计监督,有组织的开展年度、专项或抽查审计,全面开展换届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公开。

  第四十三条通过检查和审计,对未按规定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查证属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无据收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收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村集体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利用农村集体“三资”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金使用、项目建设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不按规定进行交易,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三资”的。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县内涉农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对扶贫资产管理有具体规定的,按扶贫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为便于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增强可操作性,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原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涉及的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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