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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征求《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意见的函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7-22 加入收藏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要求,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委拟定了《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就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征求意见,请于8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联系人:黄元元  13628686600  027—87238301(传真)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5楼价格认定中心邮箱:492742763@qq.com附件:《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22日附件《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健全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制度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二、主要措施(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活动。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等刊发条例全文和条例新闻稿,印发条例单行本,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完成时间: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发改委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讲、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升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提出机关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3.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对价格认定人员的岗位管理、考核、惩戒等制度,认真履行价格认定工作职责。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4.加强价格认定人员培训。积极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参加全国价格认定教育培训,做好全省价格认定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价格认定人员执业能力和水平。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5.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工作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保持价格认定工作的连续性和价格认定队伍的稳定,充分发挥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作为具体承办机构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价格认定职能落实到位。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6.落实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省级部署。按照“两级部署,分级管理”原则,实现省级平台分布式部署,推进价格认定工作业务协同,开放共享。完成时间: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7.修订《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操作规程》和《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考数据》。依据国家、省出台的各项价格认定规定、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参数参考数据进行更新,以更好符合当前我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完成时间:2023年8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8.完善价格认定专家库制度。通过吸收各类专业人才进入专家库,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的作用,为全省开展重大、疑难价格认定工作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9.完善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要细化内部具体规章制度,严格案件程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责任追究规范管理,增强价格认定过程中依法认定意识,落实岗位责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0.落实承办价格认定事项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能力水平的价格认定人员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价格认定队伍,配齐配实价格认定人员,不足两人的要坚决补足。按照价格认定岗位管理要求,积极参加价格认定业务培训,确保承办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能力水平。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1.落实价格认定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保障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公正开展的有效举措,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回避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价格认定人员落实回避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个人主动回避的基础上,加强对指派的价格认定人员相关情况的审查,确需回避的必须回避,确保价格认定程序和结论公平、公正、客观。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2.完善和落实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流程,合理确定集体审议的条件标准,完善集体审议的工作步骤,把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制度落实落细,确保价格认定事实清楚、依据适用、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价格认定程序合法。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3.认真办理投诉和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认定投诉和举报,承办处室及价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对待反映的问题,及时掌握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客观公正的答复,及时化解矛盾。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4.规范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行为。制定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条件、范围、办理程序、审批权限、支付标准,规范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力量协助完成价格认定事项。完成时间: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5.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复核相关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要明确价格认定复核主体的名称、复核期限,切实保障提出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6.加大价格认定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各地要统筹考虑价格认定工作职能,合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确保价格认定工作经费充足,严格落实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17.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2025年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18.积极配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三、相关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对于促进我省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根据贯彻实施方案相关职责,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四)强化监督实施。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要求,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委拟定了《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就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征求意见,请于8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

联系人:黄元元  13628686600  027—87238301(传真)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5楼价格认定中心

邮箱:492742763@qq.com

附件:《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健全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制度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活动。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等刊发条例全文和条例新闻稿,印发条例单行本,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

完成时间:2022年底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发改委

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讲、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升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提出机关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对价格认定人员的岗位管理、考核、惩戒等制度,认真履行价格认定工作职责。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加强价格认定人员培训。积极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参加全国价格认定教育培训,做好全省价格认定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价格认定人员执业能力和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工作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继续保持价格认定工作的连续性和价格认定队伍的稳定,充分发挥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作为具体承办机构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价格认定职能落实到位。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落实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省级部署。按照“两级部署,分级管理”原则,实现省级平台分布式部署,推进价格认定工作业务协同,开放共享。

完成时间:2022年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7.修订《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操作规程》和《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考数据》。依据国家、省出台的各项价格认定规定、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参数参考数据进行更新,以更好符合当前我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

完成时间:2023年8月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8.完善价格认定专家库制度。通过吸收各类专业人才进入专家库,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人士的作用,为全省开展重大、疑难价格认定工作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9.完善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要细化内部具体规章制度,严格案件程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责任追究规范管理,增强价格认定过程中依法认定意识,落实岗位责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落实承办价格认定事项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能力水平的价格认定人员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价格认定队伍,配齐配实价格认定人员,不足两人的要坚决补足。按照价格认定岗位管理要求,积极参加价格认定业务培训,确保承办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能力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落实价格认定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保障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公正开展的有效举措,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回避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价格认定人员落实回避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个人主动回避的基础上,加强对指派的价格认定人员相关情况的审查,确需回避的必须回避,确保价格认定程序和结论公平、公正、客观。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完善和落实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内部审核流程,合理确定集体审议的条件标准,完善集体审议的工作步骤,把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制度落实落细,确保价格认定事实清楚、依据适用、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价格认定程序合法。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认真办理投诉和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认定投诉和举报,承办处室及价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对待反映的问题,及时掌握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客观公正的答复,及时化解矛盾。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4.规范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行为。制定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条件、范围、办理程序、审批权限、支付标准,规范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力量协助完成价格认定事项。

完成时间:2022年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5.认真落实价格认定复核相关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要明确价格认定复核主体的名称、复核期限,切实保障提出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6.加大价格认定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各地要统筹考虑价格认定工作职能,合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确保价格认定工作经费充足,严格落实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17.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5年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18.积极配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对于促进我省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根据贯彻实施方案相关职责,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

(四)强化监督实施。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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