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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总部经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17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远安县总部经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19届县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远安县总部经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吸引国内优质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发挥总部机构在产业聚集、消费升级、人才吸引、资本汇集等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总部经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 19 届县人民政府第 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7 日

  

远安县总部经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优质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发挥总部机构在产业聚集、消费升级、人才吸引、资本汇集等方面的作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远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总部机构(企业)是指依法在远安县境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及职能总部。其中,职能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

  第三条 在我县设立的总部机构(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我县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且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地,落户后在远安县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

  第四条 总部机构(企业)分两种情况:

  (一)对经认定的“两头在外”总部机构(企业),即总部机构(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均在远安县外,其在我县年实际缴纳“两税”在 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自认定当年起,可对其缴纳的“两税”本级所得部分给予 50%、60%、70%连续五年的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一头在外”总部机构(企业),即总部机构(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企业在远安县内,给予连续五年的奖励。其在我县年实际缴纳“两税”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 万元以上至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分别对其实际缴纳“两税”本级所得部分给予 80%、90%、100%奖励。本土企业在外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发生的业务税收在远安县缴纳的,同等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五条 凡在我县设立的总部机构(企业),应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论证会评审通过,且与县政府签订正式协议,在远安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本地企业可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报县招商服务中心备案。凡签订总部机构(企业)协议均由县招商服务中心提供规范合同模板。

  第六条 兑现程序。

  (一)申请。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总部机构(企业),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条件后,属乡镇引进的由乡镇提出申请,在企业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负责申报,其他由远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申报。

  (二)审核。对申报兑付奖励的总部机构(企业),远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在 3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认定,县税务局负责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纳税实绩及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属乡镇引进的在取得远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的审核结果后,向县财政局提出兑现申请并附审核资料,其他由远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县财政局提出兑现申请并附审核资料。

  (三)兑付。县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兑付的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复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现到企业。原则上年实际缴纳“两税”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的总部机构(企业)实行一年一兑付。年实际缴纳“两税”总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总部机构(企业)可自达到之日起次月向乡镇或远安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奖励资金兑付申请,由相关单位按上述流程提前办理。所有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根据本轮乡镇财政体制应由乡镇承担的部分,县财政局年终与乡镇进行结算。

  第七条 总部机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凡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信访维稳事件以及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取消扶持资格。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应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每年安排支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兑现总部经济奖励。

  第九条 若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2021 年发文之日前签订的总部机构(企业)参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任杰;审核:方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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