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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远安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24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远安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已经第19届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远安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24日远安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第一条适用项目及标准。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类项目,在远安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已经第 19 届县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远安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24 日

  远安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

  第一条 适用项目及标准。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类项目,在远安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 10 年内不变更引进地纳税义务。其中,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 2000 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 200 万元/亩;非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 2000 万元以上或年税收达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租赁厂房投资强度不低于 6000 元/㎡,且年缴税强度不低于 300 元/㎡)。

  第二条 项目基础设施投资补助。

   1.对供地类项目,按土地成交确认价全额缴纳土地价款后,对土地价格鸣凤城区超过 4 万元/亩的部分、鸣凤城区外超过3 万元/亩的部分,在项目开工后(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一个月内按 40%给予投资补助、投产后(以企业提供的第一单主营产品销售发票时间为准)再按 60%给予投资补助。

  2.项目“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三通”即通路(主干道到厂区大门口)、通水(主管线路接至项目红线外)、通电(高压输电线路至项目主变压器高压接口),“一平”即满足项目建设所需的场地平整。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县财政组织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县政府实行全额包干补助。

  第三条 财税扶持。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补助。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 3年按最高不超过 10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后 2 年按最高不超过 5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该补助政策自项目签约之日起 7个年度内有效。

  2.契税、耕地占用税补助。供地类工业项目在缴纳土地价款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全部予以投资补助。

  3.盘活存量补助。对收购、盘活本县企业且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自兼并重组完成之日起,以被收购、被盘活企业前 3年年均税收为基数,对超基数的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前 3 年按最高不超过 10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后2 年按最高不超过 50%的标准给予投资补助;因不动产过户、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全部予以投资补助。该补助政策自项目签约之日起 7 个年度内有效。

  4.物流补助。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收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15%给予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该补助政策自项目签约之日起 5 个年度内有效。鼓励企业成立物流公司,对物流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给予前 3 年100%、后 2 年 50%的补助。

  5.个人所得税补助。项目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其年薪 20 万元以上且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创新人才(总额不超过 5 名),经县人才办、县科技经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的 100%给予补助。该补助政策自项目签约之日起 5 个年度内有效。

  第四条 技术创新奖励。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省、市三级分别给予2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上市奖励。对在主板上市且募集资金 70%以上投资在本县、税收在本县的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且募集资金 70%以上投资在本县、税收在本县的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第六条 厂房租赁补助。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税收标准后,对租赁县内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的,按照实际厂房租赁费用第一年100%、第二年 70%、第三年 50%的标准给予租赁资金补助(月标准不超过 8 元/m²);对租赁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的,按照实际厂房租赁协议价,最高给予 5 年全额租赁资金补助。以上租金先缴后补。

  第七条 设备补助。对新引进项目,购置用于生产的智能化、自动化设备,在项目年销售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本地开具的税务票据为依据)以上时,经财政、税务等部门评审认定后,按照不超过设备发票金额的 1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 5 -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八条 搬迁补助。对新引进项目,生产设备搬迁费用经财政评审认定后,第一年按当年实际搬迁费用的 100%给予投资补助,第二年按当年实际搬迁费用的 80%给予投资补助,第三年按当年实际搬迁费用的 5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增资扩产投资补助。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生产性用房2000 平方米以上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扩建面积 50 元/m²、新增设备实购价的(凭税务部门认定的发票)10%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条 行政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在审批和建设环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先征后奖。

  第十一条 中介招商奖励。对新引进项目的中介人,非供地类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后先一次性给予 5000 元奖励;供地类项目在开工后(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先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按照项目第一个完整年度净入库税收的 3%给予奖励。对于引进世界 500 强或中国百强企业的中介人,在上述奖励额度的基础上另奖励 10 万元。中介人属于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属于中介机构(含单位和招商公司)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

  第十二条 以下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产业链龙头企业、标杆企业投资项目、“四新”经济项目以及“新基建”项目。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 5 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具有特别竞争力的项目。

  本办法中第三条第 1 款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政策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远安县工业项目投资支持办法的通知》(远政发〔2020〕4 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投资支持措施的通知》(远政办发〔2020〕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

  解释。

  注:1.工业项目是指加工型工业项目,不含资源供给性项目或者需要政府特许的项目;

  2.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查出具报告的数额为准;

  3.年缴纳税收指年实际在远安县缴纳税收贡献额(不含退免税额);

  4.对资金额度“多少万元以上”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5.“四新经济”,是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6.“新基建”是指 5G 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

(编辑:任杰;审核:方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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