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陵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修改背景
2021年12月湖北省审计厅下发《关于全省投资审计转型检查情况的通报》,根据通知要求,区审计局积极开展自查,发现与上级要求存在一定的认识差距和问题。为落实通报要求,迎接省、市审计系统专项检查,依法依规开展我区投资审计,推动投资审计“三转”工作,《西陵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宜西府办发〔2017〕89号)主要有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应当按照审计结果据实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批复项目决算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不符。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要积极推动纠正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以审代结做法,促进清理相关地方法规”。
二、《西陵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第二章第八条:“纳入审计计划的区级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并报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未纳入审计计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力量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区审计局根据情况进行核查。”
(二)删除第三章第十五条:“纳入区审计局审计范围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一)经区审计局审计的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按照审计报告进行整改。(二)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超过10%的,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应当按照审计结果据实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批复项目决算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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