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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农村常见法律知识:劳动用工篇(二)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14
民法典之农村常见法律知识:劳动用工篇(二 )日期:2022-11-14 17:28来源:农业农村法治公众号责任编辑:科技教育科阅读量:59. 职工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
59. 职工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0.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 12 条规定,应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来确定支付标准,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1. 什么是克扣劳动者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62. 什么是拖欠劳动者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 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63. 国家为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64.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5. 农民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6.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如何补偿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7. 农民工依法享有哪些休假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休假节日。
 
68. 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69. 农民工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 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70. 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 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 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1. 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 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2. 工伤的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能否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3. 因工负伤的农民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30%。
 
74. 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5. 具备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 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 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76. 农民工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 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77. 农民工到职业中介机构求职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农民工到职业中介机构 求职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求职。
 
 
78. 非法用工单位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 的若干意见》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该单位向伤残农民工或者死亡农民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 次性赔偿。
 
79. 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解决?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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