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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28 加入收藏
序号主管部门改革事项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ra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公开结果。3.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活动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将违规经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2 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各部门各地区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 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审批 关于申请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实现网上申请办理。 发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科技化精准化,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现场监管频次或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对守法记录差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违法情况迅速严肃处理。
4 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 辐射安全许可(含延续、变更、注销)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实现网上申请办理。 发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科技化精准化,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现场监管频次或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对守法记录差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违法情况迅速严肃处理。
5 县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6 县发改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7 县公安局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8 县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 县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10 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批准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11 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12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3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14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内旅客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获取共享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15 县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6 县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获取共享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7 县交通运输局 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检测检验、标准化评审、培训等服务,引导专业服务机构解决港口码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重大危险源辨识不清、监控不到位、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告知不到位、隐患排查清单不规范等问题。建立由安全监管部门与专业技术检测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执法检查、技术抽检、专家会诊的监管体制。 将港口码头企业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检查、处罚、重点监控名单信息对社会公示。
18 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县内班线)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调整为进站承诺书。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线路信息。3.加强对不按许可线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19 县科技经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回执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备案,完成备案申请人可网上打印准予备案决定书。 1.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2.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3.通过12345公众诉求服务热线接收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20 县科技经信局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备案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备案回执单 湖北省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条例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备案,完成备案申请人可网上打印准予备案决定书。 1.通过12345公众诉求服务热线接收与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依法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21 县科技经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下载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对外贸易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和上级部门要求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4.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22 县林业局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3 县民政局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完善殡葬设施规划,通过规划对殡葬设施进行总量控制、全网监管。 1.强化公墓年检制度,对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完善处罚机制和措施。2.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
24 县教育局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在政务服务网站公布办理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等信息。2.优化精简申报材料,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将不同办理项审批时限由法定时限90日分别压减至承诺时限24日和30日。审批服务过程中,在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基础上进一步缩减办理时间,加快办理进度。4.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5.每年底公布辖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问题整改督办。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强化民办教育领域监管。
25 县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将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贮奶罐合格证明材料、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及健康证)。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26 县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27 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28 县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29 县农业农村局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0 县农业农村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1 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32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面积、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制度、人员要求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33 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4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5 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6 县农业农村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水域滩涂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37 县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38 县农业农村局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证 《乡村兽医管理条例》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制,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改革后,申请人需持有乡村兽医登记许可证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2.开展重点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9 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承包地的审批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承包地的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承包地的审批改为备案制,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改革后,申请人需持有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承包地的审批表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2.开展重点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0 县农业农村局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证(农业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证(农业类)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41 县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2 县人社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3 县人社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的,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依规处理。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满一年,但年度经营情况为零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3、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信用评价、风险评估或者黑名单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4 县市场监管局 广告发布登记 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查处。2.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45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46 县市场监管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计量授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7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先证后核”,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发放、一天办结。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等办照时已掌握和不属于许可环节必须资料。 1.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许可的,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限期改正并停止相关经营;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撤销行政许可。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8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县级层面承担的七大类) 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9 县市场监管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先证后核”,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发放、一天办结。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办照时已掌握和不属于许可环节必须资料。 1.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许可的,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限期改下并停止相关经营;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撤销行政许可。2.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3.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4.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50 县市场监管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先证后核”,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发放、一天办结;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办照时已掌握和不属于许可环节必须资料。 1.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许可的,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限期改下并停止相关经营;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撤销行政许可。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
51 县市场监管局 小餐饮服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1.“先证后核”,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发放、一天办结。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照时已掌握和不属于许可环节必须资料。 1.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许可的,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限期改下并停止相关经营;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撤销行政许可。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52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1.“先证后核”,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发放、一天办结。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办照时已掌握和不属于许可环节必须资料。 1.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许可的,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发现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限期改下并停止相关经营;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撤销行政许可。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53 县水利湖泊局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采砂行政许可。3.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方责任。2.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4 县水利湖泊局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100万方以下)、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对报告表实行建议程序审批,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5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1.出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电影放映许可的单位,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及时依法处理。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6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和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资金、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7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已完成登记注册且已具备经营范围中含出版物零售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8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59 县卫健局 诊所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办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1.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2.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3.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4.向社会公开诊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60 县卫健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1 县卫健局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2 县卫健局 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4.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63 县卫健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4 县卫健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5 县卫健局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4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6 县卫健局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对产前筛查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6.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67 县卫健局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诊所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环节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68 县卫健局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9 县文旅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全民健身条例》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9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70 县文旅局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71 县文旅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72 县文旅局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73 县文旅局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74 县文旅局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6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75 县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持证主体合规经营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取缔无证经营主体。
76 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77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78 县应急管理局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审批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审批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       取消“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审批”事项审批 1.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2.通过加强与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来加强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3.开展重点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9 县消防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80 县城管局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81 县城管局 门店招牌备案 门店招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宜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关于实行门店招牌设置“备案制”的通知》       将门店招牌设置改为备案制。 1、做好事前政策宣传;加强事中实时监督指导设置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设置门店招牌和安全 隐患等情况;严格事后执法监管。对违规设置和安全隐患情况,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82 县城管局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宜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83 县城管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正)》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84 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85 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四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86 县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2.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87 县住建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88 县住建局 燃气供气站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燃气管理条例》       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处理,压缩审批时限 加强对燃气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巡查,督促企业加强场站、管网、设施设备巡查维护,认真开展入户安检和燃气安全宣传,依法依规开展燃气经营活动
89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提高审批效率,改进服务质量。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采矿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采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90 县民宗局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批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取消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清真食品“清真不清”和“清真概念泛化”监测和抽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示处理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91 县人防办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基础施工前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加强对人防报建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92 县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推动实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 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的巡查监管,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人防工程,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畅通人防工程使用的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93 县人防办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推动实现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的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 加强对人防工程拆除的巡查监管,督促申请单位按规定拆除防空地下室,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94 县人防办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推动实现人防工程报废审批的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 加强对人防工程报废的巡查监管,督促申请单位按规定报废人防工程,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95 县人防办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推动实现人防警报设施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 加强对人防警报设施相关审批后的的巡查监管,督促申请单位按规定处理人防警报设施,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96 县住建局 项目建议书审批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加强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后的日常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97 县住建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加强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后的日常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98 县住建局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加强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后的日常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99 县住建局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积极推进“多验合一”改革,推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 加强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过程监管,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手续。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100 县住建局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加强对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后的巡查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审批要求改造人防工程。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101 县住建局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加强对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后的巡查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审批要求改造人防工程。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102 县住建局 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进一步优化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加强对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后的巡查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审批要求改造人防工程。若有违规情形,依法处理。
(编辑:杨赟 审核:宋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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