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敏:
宜昌市人民政府受理刘辉敏认为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职责违法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宜复决字〔202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作为宜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承办机构,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按你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无人签收。后与你电话联系,你拒不提供新的收件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宜复决字〔202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刘辉敏的行政复议申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东艳路41号)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宜昌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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