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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金组办〔2022〕8号 关于印发《宜昌市纾困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6 加入收藏
市金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金融办(局)、在宜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纾困贷款贴息政策,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牵头起草了《宜昌市纾困贷款贴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纾困贷款贴息对象、标准、要

市金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金融办(局)、在宜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 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42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纾困贷款贴息政策,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牵头起草了《宜昌市纾困贷款贴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纾困贷款贴息对象、标准、要求等事项。目前,市政府已经同意《方案》,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宜昌市纾困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金融助企惠企政策,着力强信心、降成本、增信贷,以金融惠企服务帮助市场主体挺过去、活下来、发展好,根据《宜昌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贴息对象

  本《方案》贴息对象包括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新闻出版、旅游、零售、仓储行业在本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贷款(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行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结合营业执照上所列经营范围认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以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所作标识为判定标准。

  二、贴息标准及方式

  (一)贴息标准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180BP(即年化利率1.8%)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扣除逾期等因素引起的各类非正常利息后借款人实际已付的利息;贴息期限最长180天,即自2022年6月1日起算,对银行为贴息对象范围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发放的贷款或者存量贷款,给予最长180天贴息,其中,对于新发放的贷款,自实际发放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给予最长180天贴息;对于存量贷款,以年内到期时间或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给予最长180天贴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贴息金额最高分别为100万元和50万元。

  (二)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的方式,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先向银行支付利息,经申报审核通过后,由属地财政部门分批将相应贴息资金拨付市场主体。所需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和夷陵区自行负担,市级财政对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补贴50%,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2023年统一结算。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贷款贴息申报主体需为依法在本市(含市本级、各县市区)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银行须为宜昌市(含县市区)内银行;

  2.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本次贷款贴息范围:(1)纳入征信体系失信惩戒名单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或者工商注册登记人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3)并购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4)同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国家和省、市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帮扶的。

  (二)申报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表(按照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按笔填报);

  2.营业执照,小微企业开户行资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银行卡信息),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计划表、利息回单、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余额及待付利息金额证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借款人须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借款人须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

  3.其他直接相关的佐证材料。(上述材料均只需提供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申请贴息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将所需申报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住宿餐饮、零售行业-商务部门,新闻出版-宣传部门,文体娱乐和旅游行业-文旅部门,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部门,仓储行业-物流部门);

  2.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就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贴息行业分类标准等对市场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结果清单,并分别于2022年10月下旬、2023年2月下旬分批移交属地金融办(局);

  3.由属地金融办(局)会同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对申报主体贷款真实性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贴息金额进行核算;核实、测算无误后,分别于2022年11月下旬、2023年3月下旬分批向属地财政部门递交审核通过市场主体名录,申请兑现贴息资金;

  4.属地财政部门对相关申报主体是否重复享受政策贴息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后,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贴息。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申请贴息资金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违规违纪问题。各注册登记机关依法配合提供有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信息;各相关银行金融机构须根据借款人的委托授权,依法配合提供有关借款人的贷款、结息等要素信息,协助借款人提供有关业务凭证。

  (二)由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贷款贴息的动员、组织工作,严把审核关口,协调做好市场主体贷款贴息的申报、审核和兑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金融办(局)及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核监督职责,确保贷款贴息工作程序合规、结果公正。

  (三)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贴息资金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所获得贴息资金要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贴息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活动的,将按程序追回相应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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