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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9 加入收藏
关于《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了进一步加强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快推进管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

  关于《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快推进管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点军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对本《细则》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存在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具体等情况,为了确实解决这一安全生产监管“空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拟定了《细则》草稿,并征求了乡镇(街办)政府、区直相关部门、部分物业公司等意见,同时经区司法局司法审查后,最终形成出台了《细则》现稿。

  二、《细则》主要内容和制定思路

  《细则》共有6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主体责任、纳管程序、监管与考核、附则等,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纳入监管的基本范围 。一是小散工程的基本范围(7方面)具体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市政工程、房屋、交通水利、构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限额以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智能监控设备;限额以下园林绿化、景观设施、广告店招、景观围墙围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限额以下的土地整治、村民建房,农业生产设施;其他小散工程。二是零星作业的基本范围(5方面)具体是: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管道(沟)清淤疏浚等;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其他零星作业。

  (二)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纳管原则。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行业督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村(居)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人民群众参与”的原则。

  (三)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控责任。“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乡(镇)、街办政府、街道办事处负监管责任,区级行业管理部门负指导责任”。同时,《细则》对区应急管理局等15个区直部门(单位)及乡(镇)、街办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控职责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流程“备案、培训、巡查、整治、执法、核销”等步骤,并就“流程”各环节应准备的相关资料以“附件”的方式进行了说明,具体有:备案申请、备案回执、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备案资料清单、小散工程检查指引、零星作业检查指引等。

  (五)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安全巡查的工作分工及巡查中发现有关问题的应对处理方法。

  (六)明确了执法主体。《细则》明确了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职责范围”,“涉及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巡査人员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上报乡(镇)、街办管理服务平台,按照执法事权分工转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派出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查处。

  (七)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并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情况纳入区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三、《细则》重要内容解释

  (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实行备案服务制度(见《细则》第十七条)。并明确“安全生产纳管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这里需要特别明确的有两个方面:其一,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不是行政审批行为,不作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本身是否合法的依据,也不作为其他任何合法性的依据,不代替其他任何方面的行政许可,不能免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程序,更不能减轻或免除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其二,安全生产纳管,是指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入管理范围,解决此前安全生产监管的空白,并不是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所有事项都纳入监管(比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本身是否合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真实等,则不属于安全生产纳管的范畴)。也就是说,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即使通过了安全生产纳管备案申请,取得了备案回执,只能代表所在街道、社区或有关部门把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管理范围,不代表可以减轻或免除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有关行为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备案材料,由于安全生产纳管备案是采用快捷便民的方式,村(居)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备案申请时,仅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备案材料清单的规定进行查验,不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必须按照备案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不能缺少提交也不用增多提交,并应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凡是提交虚假材料获取备案回执的,一经发现查实,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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