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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关于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25 加入收藏
仿宋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仿宋为规范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现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

  为规范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现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关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说明(一)《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属性的基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统计政府采购数据等业务均须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范管理。

  (二)对《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对照调整,具体见《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对照表》(附件1)。

  (三)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编码和品目名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内容确定。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五)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对照表》(附件1),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做好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系统中政府采购品目的调整工作,做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等品目的系统管控。

  (七)《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与《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统一为一套编码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与预算、资产管理等业务系统衔接,推动构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环环相扣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将包括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在内的所有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

  1、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2、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其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其中,“预算项目”是指一级项目,“同一品目”是指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 年印发)中的底级品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求特点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项目,若计划将多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打包实施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使用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支出指标下达前向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增列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扩大采购人自主权。各预算单位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不编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具体预留份额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2、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预算单位要科学、精准计算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具体预留份额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预留金额。

  三、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加强内部协调,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

  (二)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通用类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所属单位可自愿组成联合采购小组,统一委托主管预算单位或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带量采购。对于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发文明确由省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应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市县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三)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不超计划采购。凡未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或年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未经县财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实施采购。

  四、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管理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二)提升履职效能。各预算单位要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加强对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评,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

  (三)加强监督考核。县财政局履行对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县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对照表

  附件2: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9号)

  附件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10号)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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