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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发展“飞地经济”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4-11 加入收藏
为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一号工程,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发展布局,引导产业进园区,促进产业归类集聚和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试验区)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按照适度倾斜引进方的原则,在资源共享、平等协商、权责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第

  为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一号工程”,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发展布局,引导产业进园区,促进产业归类集聚和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试验区)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按照适度倾斜“引进方”的原则,在“资源共享、平等协商、权责一致”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飞地经济”是指突破区内行政区划限制,向其他乡镇(街道、试验区)内的园区寻求发展空间的一种发展模式。“飞地”项目,是指受交通区位、资源环境、功能分区、产业配套、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经项目“引进方”乡镇(街道、试验区)、夷陵经济开发区和项目“落地方”乡镇(街道、试验区)、夷陵经济开发区协商,由“引进方”引进、在“落地方”园区内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异地搬迁或扩建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纳入“飞地”项目管理。

  第三条“飞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发改委最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遵循落地园区的空间和产业规划;

  2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限制引进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3经区政府组织论证后,项目入园落地,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飞地”项目统筹和认定。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飞地经济”相关工作,推进区内区域经济合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飞地经济”重大问题。“飞地”项目实行“首接负责制”,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项目投资方和“落地方”共同确认1个“引进方”,由“引进方”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飞地”项目登记备案表》进行登记备案,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函告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飞地”项目的考察、论证、选址、洽谈、签约、工商注册、备案(核准)等工作,由“引进方”负责,“落地方”和相关区直部门配合,共同协助项目业主完成。

  第六条“飞地”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之后,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安全预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以及项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手续,由“引进方”牵头,“落地方”、夷陵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区直部门配合,共同协助项目业主完成。已完成“多评合一”工作的园区,由夷陵经济开发区负责协调使用“多评合一”成果。

  第七条“飞地”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建设协调、生产要素保障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履约验收考核等工作,由“引进方”牵头,“落地方”和有关单位配合完成。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地方”履行属地责任,“引进方”配合,落户宜昌高铁北站产业园(鸦鹊岭片区)的项目由夷陵经济开发区负责。

  第八条“飞地”项目建成后的扶持政策兑现,按照《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履约验收程序,由“引进方”牵头,“落地方”和有关单位配合完成。

  第九条 “飞地”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服务工作由“引进方”和“落地方”共同负责。其中,社会治安、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环境保护等工作,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地方”履行属地责任,“引进方”配合,落户宜昌高铁北站产业园(鸦鹊岭片区)的项目由夷陵经济开发区负责;企业日常协调服务等工作由“引进方”牵头负责,“落地方”配合。“飞地”项目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经费由“引进方”承担。

  第十条“飞地”项目建成投产之前发生项目终止或项目转让情形的,其土地收回、资产处置、转让协调、项目盘活或变更等工作,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发生企业倒闭、停产等情形的,其劳动纠纷调解、资产(土地)处置、盘活等工作,均由“引进方”牵头负责,“落地方”及相关区直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利益分享

  第十一条经济指标分享。“飞地”项目应注册在“落地方”乡镇(街道、试验区)。“飞地”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产值、进出口额、进规(进限)单位数和入库项目数等省、市、区考核指标由“引进方”100%享受。由“引进方”负责指导企业(项目)统计工作,按照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和发布。区级招商引资考核指标中的新签约个数和协议投资额,“引进方”认定完成100%指标数据或1个任务个数,“落地方”认定完成50%指标数据或05个任务个数。夷陵经济开发区、区招商局等区直部门独立招引的项目,按照规划及产业布局由落地园区或“落地方”做好服务工作,其经济指标由“落地方”享受。

  第十二条税收分享。“飞地”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由区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引进方”与“落地方”实时共享税收征收入库信息。税收按照“引进方”与“落地方”各占50%分月调库。由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区,“落地方”分享的税收按区、乡(指“落地方”)6:4的比例确定,按月调库。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双方商定分享比例,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税务、财政部门分解实施。飞地企业享受的涉税优惠政策,“引进方”“落地方”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区政府对发展“飞地经济”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试验区)和服务优质的职能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1日起试行,试行2年,《夷陵区发展“飞地工业经济”实施办法》(夷政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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