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鄂水利函〔2023〕38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山区河道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畅通山区河道行洪空间,现就山区河道名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名录。以我县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水利普查、河流划界、“一河一策”等成果为基础,对县域内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小于200平方公里以及长度大于5公里的河流纳入山区河道名录管理。
二、落实责任。按要求对山区河道明确县乡村三级河长责任人、防汛抗洪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巡查管护责任人等“四个责任人”,分别承担河道管理保护领导职责、防汛职责、业务监管职责和巡查管护职责。县河长办将把山区河道管理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考核。
三、强化管理。一是规范涉河审批。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严禁未批先建,严禁以任何名义非法占用和束窄河道。二是抓好问题整改。要规范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甄别问题,结合各类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
附:远安县山区河道名录和“四个责任人”名单
远安县水利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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