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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关于征求《秭归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14 加入收藏
县直各部门: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县城管局代拟了《秭归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月日下午: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或电子版)反馈至县城管局。(联系人:刘德新,联系电话:、)。附件:秭归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

  县直各部门: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县城管局代拟了《秭归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6月22日下午17:00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或电子版)反馈至县城管局82417030@qq.com。(联系人:刘德新,联系电话:0717-2880279、16608600889)。

  附件:秭归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秭归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6月14日

  秭归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139号令)《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2号)《宜昌市建筑渣土处置精细化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秭归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遵循谁产生、谁处理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可利用渣土产生的弃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筑、拆迁、修缮及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回填、堆放、贮存、利用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法规。牵头组织制定城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日常监管﹐并按规划统一安排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综合利用。审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简称《处置证》)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简称《运输许可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与规范管理。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对非法改装、超速、并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联合城管部门对县城规划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筑垃圾场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布局及规模。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在消纳场封场后按照土地复垦要求进行复垦,并督促权利人加强用地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监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牵头负责建筑垃圾利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非法弃土的联动执法,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市生态环保局秭归分局负责对矿山及砂石料加工场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做好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水利湖泊局负责牵头指导所有消纳场的防汛工作,及时做好水情监测预警,负责水涝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负责堆场水涝灾害应急预案的技术审查。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消纳场管理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对消纳场周边潜在自然灾害开展风险研判评估,及时分析、评估预警预报信息,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预警响应,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风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险情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及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援。

  茅坪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发改、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建设单位分别与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运输、消纳处置合同中予以明确。按照“谁处置、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项目必须在建设规划设计时同步编制建筑渣土、弃渣回填,综合利用,堆彻堆放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工地场内弃渣回填由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对项目工地内建筑材料的堆放进行监督管理;

  (二)外运选址堆放的报城管部门会审,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堆放;

  (三)综合利用的按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利用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一)对弃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置;

  (二)对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有再利用价值的,自行或交由县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三)任何建筑垃圾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单位必须编制处置及综合利用方案报相关部门。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建筑全装修,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不得未经核准擅自排放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处置建筑垃圾。

  申办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设计总平面方案、房屋拆除等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排放总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或者综合利用场地等事项;

  (三)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

  (四)与按规定设置的消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等地点排放处置建筑垃圾。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处置。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城管、环保等部门,加强建筑垃圾排放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及易产生扬尘的部位安装使用带有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接入住建部门防尘监控平台;

  (三)施工出入口应当实行道路硬化处理、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落实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的管理责任,严禁使用不符合渣土运输条件的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有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委托的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十三条 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向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申办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符合城管部门规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自有运输车辆并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安装全密闭覆盖装置、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县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核发情况,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的单位处置。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车辆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带泥行驶;

  (三)按照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四)随车携带有效的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副本和道路通行证;

  (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

  (六)在规定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应当遵循以下管理标准:

  (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配置现场管理人员;

  (二)消纳场出入口区间道路必须硬化,道路宽度≥4米,并设置减速带;

  (三)消纳场出入口醒目处设置公示牌,公示消纳场名称、概况、管理方责任单位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管理标准、扬尘治理和安全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四)按照规范实行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道路、冲洗设备等降尘措施,禁止污水直排市政管网;

  (五)配备摊铺、碾压、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六)制定防止弃土崩滑工程技术措施,及时推平、压实、整理场内弃土并除险加固;

  (七)消纳场平台要齐整,弃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型或弧形,弃土边坡应采用自然放坡;

  (八)消纳场内作业区域弃土应集中堆放,非作业区域应采用密目网覆盖或复绿,确保不裸露、不起尘。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严禁在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立即清理干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责任人必须在建设、装饰、拆除、修缮各类工程竣工之日起3日内,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完毕。

  第二十二条 接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场所的单位,应当健全防尘、防溢等措施,严格检查《处置证》,按约定时间接纳、分类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除不再办理《运输许可证》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文明管理,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渣土处置利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李罗毅

  审核:胡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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